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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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常见手段,但该条款不得被滥用以逃避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广东省广州市代理的一起急性白血病重疾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广东广州的阿芳,33岁,是一名幼儿园老师。2024年10月,在丈夫的建议下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至2025年1月中旬)。2025年1月初,阿芳开始感到乏力、低热、牙龈容易出血。由于正值冬季流感季节,她以为是感冒,自行吃了几天感冒药。症状未见好转后,1月20日她到医院就诊,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异常增高、血小板显著减少。医生立即安排骨髓穿刺,1月24日病理报告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M2型。阿芳随即开始接受诱导化疗。化疗结束后,丈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调查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于2024年10月15日投保,等待期90天至2025年1月13日止。根据病历记载,被保险人于2025年1月初即出现乏力、低热等症状,该症状出现在等待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阿芳的丈夫又急又气——妻子1月初的乏力发烧谁会想到是白血病?谁感冒了不会乏力发烧?难道保险公司希望每个投保人一有感冒症状就去抽骨髓吗?更让他想不通的是,确诊日期是1月24日,明明已经过了等待期,保险公司凭什么追溯到之前的症状?经病友推荐,他帮妻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前驱症状是否等同于等待期内出险。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出险时间应以确诊日期为准——阿芳的确诊日期为1月24日,距投保日已超过90天等待期,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该时间点不在等待期内;第二,保险公司将乏力、低热等非特异性症状等同于确诊,是对等待期条款的极端扩张解释——乏力、低热是数十种常见疾病的共同症状,将其认定为白血病的出险标志,实质上是将等待期无限延长,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第三,急性白血病从第一个异常细胞出现到出现临床症状再到确诊,存在很短的疾病进展窗口期,保险公司不能利用这个客观存在的诊断前窗口期来否定保障责任。证据方面,律师指导阿芳收集了完整的投保单和保单、首次就诊的全部病历、骨髓穿刺和病理报告(明确记载确诊日期为1月24日)、以及血液科主任关于急性白血病疾病进展规律的医学说明。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广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芳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论证的核心是:等待期的出险时间应当以客观的病理确诊日期为准,而不是以任何人在感冒时都会出现的乏力、发烧等非特异性症状为准。把感冒症状等同于白血病出险,这个逻辑如果成立,每个投保人在等待期里打一个喷嚏都要担心保险公司以此为借口拒赔。最终,保险公司向阿芳全额支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阿芳说:“我只是感冒了觉得累,保险公司说这就是白血病出险了。按这个道理,所有得白血病的人都得先学会给自己做骨髓穿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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