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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生产销售假药罪案泽良刑事事业部成功辩护获重罪改轻罪

2026-08-14      239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重罪改轻罪,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郑某系三明某中药材经营户,2023年起从非正规渠道采购多种中药材饮片,自行分装后标注其他厂家品牌,通过线下门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2024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其仓库查获大量未标注真实生产厂家的中药材饮片,经鉴定,部分产品属于假药。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郑某刑事拘留,后经审计认定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为,郑某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巨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建议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郑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检察机关拟以销售金额80余万元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深入分析认为,郑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销售的中药材饮片虽被认定为假药,主要问题在于标签不符和来源不明,并非有毒有害或完全无效的产品,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更重要的是,郑某的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即未经批准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而非典型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一体化事业部研讨机制。第一,详细审查涉案中药材的鉴定报告,发现鉴定结论仅认定产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即标签不符合规定,而非产品本身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完全不具备药效;第二,调取郑某的进货渠道记录,证明其产品确系中药材,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并非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收集多名购买者的反馈,证明无人因服用该药材出现不良反应或健康损害;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郑某的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生产、销售假药罪,请求检察机关变更罪名;第五,在审判阶段继续坚持此辩护观点,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药品经营管理秩序,而非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罪名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刑期大幅减轻,且避免了因生产、销售假药罪带来的严厉社会评价。

五、客户反馈

郑某家属表示,原本以为要判十年以上,全家都绝望了,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找到了罪名定性的突破口,把重罪改成了轻罪,刑期减了一半多。律师非常专业,对药品犯罪的法律规定研究得很透彻,让我们看到了专业辩护的力量。

六、律师建议

在涉及药品、食品等特殊领域的刑事案件中,罪名定性往往直接决定量刑幅度。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行为特征上存在一定交叉,但量刑差异巨大。当事人应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刑事律师,通过细致分析产品性质、危害后果和法律规定,在罪名定性上寻找辩护突破口,争取重罪改轻罪,获得更轻的处罚。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事业部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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