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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泽良刑事事业部成功辩护获认罪认罚后调减

2026-08-14      4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认罪认罚后调减,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陈某系三明某冷库管理员,2024年2月起,受雇于走私团伙,负责在三明郊区某冷库接收、储存和分发从境外疫区走私入境的冷冻肉类。陈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6000元,不参与走私的组织策划和利润分配。2024年9月,海关缉私局查获该走私链条,在冷库内查获来自疫区的冻品80吨,货值约20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陈某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陈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希望进一步降低刑期。

二、法律分析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受雇管理冷库,虽构成共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检察机关建议四年已考虑其认罪认罚情节。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虽然陈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存在进一步减刑的空间:一是陈某仅系冷库管理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三是其仅领取固定工资,获利微薄,主观恶性较小;四是其愿意配合退缴违法所得;五是若能充分论证上述情节,有可能在三年以下量刑。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刑期的辩护方案。第一,详细审查全案证据,分析走私团伙的组织架构,发现陈某仅负责冷库日常管理和货物进出登记,不参与联系货源、组织运输、销售分销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第二,调取陈某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确系按月领取固定工资,非走私团伙核心成员;第三,调取陈某所在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第四,指导家属退缴违法所得4.2万元;第五,在庭审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指出陈某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获利微薄等多重从宽情节,原量刑建议四年未能充分体现上述情节,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及获利微薄等情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缩减一年半。陈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出上诉。

五、客户反馈

陈某家属表示,丈夫只是打工看冷库的,根本不知道那些冻品有问题,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帮我们查清了他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不仅认定了从犯,还在认罪认罚后减了一年半的刑期。律师非常专业,连工资发放记录都调出来了,让法官看到了丈夫只是被雇佣的普通人。

六、律师建议

冷库管理员、仓库保管员等从业人员在受雇管理货物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对来源不明、无合法手续的冻品、废物等保持警惕,切勿因高薪诱惑参与违法活动。若已涉案,即使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论证从犯地位、获利微薄、积极退赃等情节,仍有可能进一步争取减刑,获得更轻的处罚。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事业部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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