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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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团队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郑某系漳州某珠宝店店主,2024年6月,郑某在海南旅游时,于当地某工艺品市场购买了5串红珊瑚手串和2个红珊瑚吊坠,总价折合人民币约6000元。郑某将上述物品放在随身行李中携带回漳州,未向海关申报。2024年9月,漳州海关在后续稽查中通过旅客通关记录发现郑某携带物品异常,经鉴定,上述红珊瑚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约180克,属于珍贵动物制品。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郑某刑事拘留。郑某家属在刑拘第5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较轻,但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制品的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存在多项有利辩护点:一是郑某在海南正规工艺品市场购买红珊瑚制品,其主观上是否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且禁止携带入境,证据不足;二是郑某购买数量少、价值低,仅为个人佩戴和赠送亲友,非牟利目的;三是郑某系初犯,此前无走私前科;四是郑某在漳州有固定珠宝店和住所,无逃跑或毁灭证据的可能。基于上述分析,在审查批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大。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黄金救援机制。第一,在刑拘后第一时间会见郑某,详细了解其在海南购买红珊瑚制品的经过、商家是否告知其性质、其是否知晓红珊瑚属于保护动物等,发现郑某确系在旅游时于正规市场购买,商家仅称其为"珊瑚饰品",未告知其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郑某主观认知有限;第二,调取郑某的海南旅游行程单、购物小票、酒店住宿记录,证明其确系个人旅游购买,非职业走私;第三,调取郑某珠宝店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记录,证明其店内主营金银珠宝,并不销售红珊瑚制品,此次购买确为个人收藏和赠送亲友;第四,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郑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其携带行为系正常的旅游购物,对红珊瑚的保护级别并不知情,且数量少、价值低、非牟利目的,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住所,无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不足。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主观上明知红珊瑚制品属于国家禁止携带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住所,无逮捕必要,于2024年10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郑某在被羁押第20天获释。后续海关缉私部门经进一步侦查,确认郑某确系对红珊瑚制品的保护级别不知情,最终撤销案件。涉案红珊瑚制品由海关依法没收处理,郑某得以继续经营珠宝店。
五、客户反馈
郑某家属表示,丈夫只是去旅游时买了点小饰品,没想到会触犯刑法,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这么快就介入,查清了旅游购物的经过,证明了丈夫不是故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律师非常专业,连购物小票和旅游行程都考虑到了,让检察官看到了我们的真实情况。
六、律师建议
公民在境内外旅游购物时,务必了解国家关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规定,切勿购买和携带象牙、红珊瑚、玳瑁、犀牛角等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即使购买于正规市场,亦可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若因不知情携带少量珍贵动物制品被刑事立案,应在黄金救援37天内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调取购物凭证、旅游记录等证据,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不予批捕和撤销案件。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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