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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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团队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王某系福州某电子科技公司采购经理,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因国内芯片供应紧张,王某为完成公司生产订单,多次前往香港采购高端芯片和半导体元器件。为规避海关对芯片进口的监管和节省关税成本,王某将采购的芯片拆去原厂包装,伪装成个人电子配件,通过旅检渠道携带入境,后在公司用于产品生产。经海关缉私部门侦查,王某累计携带入境各类芯片共计3000余枚,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24年10月,福州海关缉私局在稽查中发现该公司进口芯片来源异常,对王某进行传唤,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王某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在刑拘第4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本案偷逃税额2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具备多项有利因素:一是王某系科技公司采购经理,其走私芯片的主观目的是为公司完成生产订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而非个人牟利;二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海关传唤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三是其家属愿意配合全额补缴税款;四是王某系初犯,此前一直合法从事采购工作;五是偷逃税额28万元,虽达入罪标准但数额相对不大;六是王某在福州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无逃跑风险。综合判断,具备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辩护工作。第一,在黄金救援期内多次会见王某,详细了解其采购芯片的背景、公司生产订单的紧急程度、携带入境的具体方式等,确认王某对走私事实无异议,愿意积极配合调查;第二,调取王某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订单合同、纳税记录等,证明公司确因芯片供应紧张面临停产风险,王某走私芯片系为维持企业生产和员工就业;第三,指导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前全额补缴偷逃税款28万元及滞纳金;第四,调取王某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其在海关传唤时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第五,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全额补缴税款、初犯、为公司生产经营等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第六,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强调对情节较轻且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迫的走私行为作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护民营企业司法理念。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事业部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额补缴偷逃税款,主观恶性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2月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某未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担任公司采购经理。后续王某在泽良刑事事业部的指导下,建立了正规芯片进口渠道,所有芯片均通过一般贸易报关进口,彻底杜绝了违法携带入境的行为。
五、客户反馈
王某家属表示,丈夫是为了公司不停产才冒险带芯片入境,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帮我们查清了为公司采购的背景,还指导我们全额补了税,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律师非常专业,连公司的生产订单都查到了,让检察官看到了丈夫是为了企业生存而不是个人牟利。
六、律师建议
科技企业采购人员在进口紧俏原材料时,务必通过正规报关渠道进口,如实申报并缴纳关税,切勿为赶工期或降低成本而携带货物闯关。若已涉嫌走私被刑事立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积极补缴税款、认定自首、论证为企业经营所迫等方式,争取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记录影响职业生涯。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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