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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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隐名股东离婚股权确权分割案例,通过穿透工商登记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确认隐名股东身份并分割股权,展现了泽良律所在股权确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张女士今年四十岁,与丈夫王先生于2012年在福州结婚。王先生婚前与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因个人原因,王先生将其持有的30%股权登记在好友李某名下,双方签订了书面代持协议。婚后,王先生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定期从公司获得分红,分红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女士对代持事宜知情,并曾多次陪同王先生参加公司年会。
2023年,双方决定离婚。王先生主张该贸易公司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张女士则认为王先生是实际出资人,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更令张女士担忧的是,王先生在起诉前与李某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试图将股权投资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张女士遂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及代持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如果双方有书面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该投资权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或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与李某的代持关系有书面协议佐证,且王先生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取分红,具备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基础。关于王先生与李某事后补签的借款协议,如果该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旨在损害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协议应属无效。
本案难点在于代持协议的真实性认定,以及借款协议是否构成对代持关系的实质性变更。团队需要证明借款协议系事后伪造,代持关系才是真实法律关系。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对两份协议进行了时间鉴定和证据分析。团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代持协议和借款协议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借款协议的纸张及墨水形成时间晚于代持协议,且晚于张女士起诉时间,印证了张女士关于事后补签的主张。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调取了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近十年的流水,发现公司每年定期向王先生转账,备注为分红款或奖金,金额与公司盈利情况高度相关,不符合借款利息的固定特征。团队还找到了公司其他股东及财务人员,获取了证人证言,证明王先生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李某从未出席过股东会议或参与管理。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将王先生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离婚财产分割之诉。团队主张:王先生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关系;王先生为实际出资人,享有30%股权的投资权益;该投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与李某事后补签的借款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张女士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庭审中,泽良离婚律师通过协议时间鉴定、资金流向分析及证人证言,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穿透了工商登记外观。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该30%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综合代持协议、出资来源、实际经营管理及分红流向,可以认定王先生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关于事后补签的借款协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资金性质,认定该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旨在逃避离婚财产分割,依法确认无效。最终判决:王先生享有的该贸易公司30%股权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先生继续持有,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180万元。
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九个月,期间经历了一次司法鉴定和三次庭审。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客户反馈
张女士在案件结束后表示,她最担心的就是那份事后补签的借款协议,如果对方得逞,几百万的股权就化为几十万的借款了。泽良律所团队通过时间鉴定还原了真相,让她深刻感受到证据在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张女士建议所有面临股权代持分割的当事人,一定要尽早委托律师,对方随时可能在证据上做手脚,时间就是维权的关键。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隐名股东身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可以被依法认定的,但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包括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实际经营管理证据及分红记录。如果对方在离婚时试图通过补签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改变财产性质,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证据。建议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获得分红的相关证据,这些材料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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