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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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最常遇到的法律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过度医疗”“非必要用药”“伤残等级过高”等理由压低赔偿金额。面对专业而强势的保险公司,普通伤者往往陷入被动,甚至被迫接受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方案。然而,法律赋予了伤者依法获得足额赔偿的权利。2024年,在漳州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泽良律所代理伤者王某甲,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压价策略,最终助力获赔二十余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漳州市芗城区某路口,王某甲骑电动车正常直行,被一辆右转的小轿车撞倒。事故导致王某甲左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一家陷入了困境。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王某甲受伤后无法工作,收入中断,而医疗费、护理费等开销却源源不断。更让王某甲感到委屈的是,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不仅态度冷漠,还以“伤者自身骨质疏松导致骨折加重”“部分医疗费属于非医保用药,不应赔偿”等理由,提出仅赔付八万元的和解方案。王某甲觉得极不公平,明明自己无责,却连基本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都难以保障。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甲找到了泽良律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的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和伤者自身原因压低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应得的总赔偿额是否远高于保险公司的报价?
泽良律所迅速组建了专案小组,由资深交通法律师牵头,联动理赔专家、法医顾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团队发现,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成立——只要医疗费是治疗伤情所必需,保险公司就应赔偿,且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医保用药。同时,关于“伤者自身骨质疏松加重伤情”的说法,缺乏医学依据,事故的完全责任在对方驾驶员,王某甲不应因自身体质原因而减少赔偿。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完整的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并申请了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同时,团队还调取了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交警责任认定书,以及王某甲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以证明其误工损失。律师还预判保险公司会拖延诉讼程序,因此提前准备了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经过充分准备,泽良律所代理王某甲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抗辩,认为医疗费中部分用药属于非医保范围,且王某甲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具有权威性。泽良律师则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全部合理损失,非医保用药不能成为拒赔理由;同时,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认可。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王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王某甲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听我讲,让我觉得法律是站在我们这一边的。”
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提醒广大伤者: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压价是常见现象,但法律是维护公平的利器。如果您或家人遭遇类似困境,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联系电话:40099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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