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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鉴定结论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6-08-19      284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核心因素。然而,保险公司或侵权方常以“伤情不构成伤残”或“伤残等级过高”为由,拒绝按鉴定结论赔偿,导致伤者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嘉兴的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却被保险公司质疑伤残等级,泽良律所通过专业鉴定与证据补强,最终助力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4年3月,嘉兴市民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转弯未让直行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其左腿多处骨折、韧带撕裂。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两个月,历经两次手术,但左腿功能仍受到严重影响。出院后,王某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甲的伤情未达到伤残标准,拒绝按十级伤残赔偿,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


王某甲是一名普通工人,月薪五千元,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事故后,他不仅无法工作,还需长期康复治疗,经济压力巨大。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王某甲感到无助和愤怒:“我明明伤得这么重,腿都活动不了,他们却说不够伤残标准,这太不公平了。”经朋友介绍,王某甲联系了泽良律所。泽良律所迅速指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经初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王某甲的权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甲的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推翻司法鉴定意见。泽良律所律师团队从以下三方面突破:


1. 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律师调取了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人执业资格,确认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依据充分。

2. 补充医学证据: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完整的病历、手术记录、康复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以强化伤情与伤残等级的因果关系。

3. 论证保险条款适用: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伤残赔偿金,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甲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主张十级伤残结论过高。泽良律所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单方鉴定缺乏客观性,且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所的意见,认定王某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八十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未上诉,赔偿款如期到账。王某甲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专业帮助,我可能连伤残赔偿都拿不到,更别说这么顺利了。”


若您或您的家人也遇到交通事故伤残争议,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免费咨询电话4009982919,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支持,助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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