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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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持续高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案件数量在杭州地区呈明显上升趋势。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一刻,仍然认为自己只是“帮人转个账”“取个钱”“借张卡”,根本不知道已经触犯刑法。掩隐罪与帮信罪如何区分、主观“明知”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如何计算,成为这类案件最核心的法律争议。
掩隐罪辩护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与客观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仅凭资金流转结果就推定当事人具有犯罪故意。在杭州,一起由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办理的掩隐罪案件,正是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受刑事追诉。
当事人李某,杭州本地人,从事个体经营。2025年年初,李某的一位多年朋友张某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用李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将名下两张银行卡交给张某使用。此后两个月内,张某频繁使用李某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并转出,累计流水达八十余万元。李某隐约觉得资金往来不太正常,但每次询问张某,对方都以“生意上的事不方便多说”搪塞过去。
2025年4月,杭州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经李某的银行卡,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李某到案后反复辩解,自己只是把卡借给朋友,不知道对方在实施犯罪,也没有参与转账操作,更没有从中获取大额利益。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在银行卡被频繁用于大额资金进出后仍未制止,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其行为已构成掩隐罪。
李某被刑拘后,家属焦急万分。在他们看来,李某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借了卡,既没有诈骗他人,也没有分到多少钱,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最终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希望能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辩护。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后,律师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资金流水本身,而在于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而帮信罪则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罪在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围绕这一核心,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三步辩护策略。第一步,从李某与张某的交往背景入手,收集二人多年朋友关系的证据,证明李某出借银行卡具有合理信任基础,并非专门为犯罪提供帮助。第二步,梳理李某银行卡的资金流转记录,发现李某本人并未操作转账,所有资金进出均由张某通过手机银行完成,李某仅提供卡号,未参与任何具体转移行为。第三步,重点论证李某未获取与其行为性质相当的高额回报,其收取的好处费远低于掩隐罪通常伴随的非法获利水平,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不具有掩隐罪的明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李某虽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了银行卡,但其主观上对资金系犯罪所得的认识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李某系被朋友蒙蔽的合理怀疑。同时,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调取李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进一步固定李某曾多次询问资金来源而对方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期,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在被羁押三十余天后获释,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李某对泽良刑事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把‘知不知道’这件事一条一条帮我理清楚,我可能真的说不明白,这辈子就毁了。”
掩隐罪案件的辩护,往往不在于否认客观行为,而在于精准区分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内容。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链中寻找主观明知的认定突破口。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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