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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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尤其是在投保人罹患重疾后,这一抗辩往往成为理赔路上的最大障碍。然而,法律并非一味偏向保险公司,若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询问义务,或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投保人仍有权获得理赔。本案中,永安市居民王某甲因罹患尿毒症被保险公司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最终助力获赔六十余万元。
王某甲是永安市的一名普通工人,2021年3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六十万元。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仅简单询问了“是否有重大疾病史”,并未逐项询问具体疾病,王某甲也如实回答“无”。然而,2023年5月,王某甲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尿毒症,急需长期透析治疗。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存在慢性肾炎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面对拒赔,王某甲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自己虽然几年前体检时曾被医生提醒“肾功能指标略高”,但当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医生也只是建议定期复查,他从未认为这属于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凭一份模糊的“未如实告知”就拒绝赔付,让他觉得既无助又愤怒。走投无路之下,王某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寻求帮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甲未告知“肾功能指标略高”是否构成足以拒赔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询问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他们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对“肾功能异常”等具体症状进行明确询问,仅以概括性提问代替,这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询问告知”的规定。同时,律师调取了王某甲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投保前肾功能指标仅轻微波动,并未达到慢性肾病的诊断标准,且与后续确诊的尿毒症无直接因果关系。律师还指出,保险公司在拒赔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行为。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完整的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和缴费凭证,并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肾功能指标与尿毒症的关联性进行专业说明。诉讼预判中,律师预见到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自身疏忽”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强化了“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的论点。最终,律师代理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王某甲未告知“肾功能指标异常”属于重大过失,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存在明显瑕疵,其询问方式笼统且未逐项列明,无法证明王某甲存在故意隐瞒。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具体疾病进行明确询问,且王某甲未告知的“指标异常”不构成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甲保险金六十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长舒一口气,他哽咽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救了我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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