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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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寿险,本意是为家人留下一份保障。但当意外真的来临,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可能遭遇一纸拒赔通知。其中,等待期内出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寿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保险条款对等待期的约定,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让被保险人家属陷入困境。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广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结束后不久身故,保险公司却以“等待期内发病”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精准抓住等待期起算时点的争议,成功为家属争取到一百万元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广州本地居民王某某,年近五十,是一位普通的企业中层管理者。为了给家庭多一份保障,王某某于2022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一百万元,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2年9月,王某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发现身体异常,随后前往医院进一步检查,被初步诊断为某种慢性疾病,但当时并未住院治疗,仅遵医嘱服药并定期复查。2022年10月中旬,王某某在家中突然感到严重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病情恶化不幸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其直接死亡原因为该慢性疾病引发的急性并发症。
料理完后事,王某某的配偶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提交了包括死亡证明、病历资料在内的全套材料。然而,数月后,保险公司却向李某送达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确诊相关疾病,属于等待期内出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某感到难以接受。她认为,丈夫是在等待期结束后才因病情恶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始终坚持拒赔决定。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不明白,明明每年按时缴纳保费,为什么到了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保险公司却百般推诿。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在网络上了解到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在详细审阅了李某提供的保险合同、体检报告、门诊病历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后,初步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等待期出险”条款的适用与解释,并决定接受委托,为李某维权。
本案真正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诊断出疾病,但于等待期结束后因此疾病身故,保险公司能否依据等待期条款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后,确立了三条核心突破点。第一,关于等待期条款的性质。律师认为,等待期条款实质上属于免责条款的一种,保险公司必须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本案中,投保人系通过互联网渠道投保,保险公司仅提供了电子保单,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就等待期条款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第二,关于“出险”时点的认定。律师主张,寿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身故”,而非“被保险人患病”。本案中,王某某的身故发生在等待期结束之后,保险事故(身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等待期内确诊疾病,只是导致身故的原因,不能等同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发生。第三,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等待期出险”的理解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重点收集并固定了以下证据:完整的保险合同及投保流程截图,用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用以证明其投保前身体健康,不存在隐瞒告知的情形;等待期结束后的就诊记录和死亡证明,用以证明其身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同时,律师还指导李某整理了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以佐证投保过程。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坚持其“等待期内发病即属出险”的主张,并可能援引相关医学定义来混淆视听。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权威医学文献和类似判例,用以论证“发病”与“身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保险责任应以身故这一结果的发生时点为准。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万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代理人强调,王某某在等待期内的体检及后续诊断记录清晰,属于等待期内出险,拒赔有理有据。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的解释混淆了“疾病确诊”与“保险事故”的概念。律师指出,本案所涉寿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事故是“身故”这一事件。王某某在等待期结束后身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理应赔付。同时,律师再次强调,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等待期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拒赔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等待期条款的效力及适用。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关于“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观点,认为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同时,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的身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的眼眶湿润了。她感慨地说:“如果没有泽良律师的专业和坚持,我真的不知道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他们不仅帮我打赢了官司,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平。”
如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扰,欢迎拨打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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