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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泽良刑事团队力证清白:直播带货诈骗案证据不足,当事人羁押四月后获不起诉

2026-07-09      97     

一起涉及直播带货的诈骗案,当事人王某(化名)被羁押四个月,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证据链突破,成功指出案件关键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5年,杭州某直播电商公司以"直播带货、保底销量"为名,向多名商家收取高额"坑位费"和"服务费"。公司承诺为商家提供头部主播带货服务,保证一定的销售额,但实际操作中,公司安排的主播均为无流量的素人主播,且通过刷单制造虚假销量数据,商家发现后要求退款被拒,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系该公司的商务拓展人员,负责对接商家、介绍合作方案和收取服务费用。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作为直接对接商家的业务人员,明知公司无法兑现承诺仍诱导商家签约缴费,属于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涉案金额达35万元。

证据审查与突破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王某入职时,公司向其提供的宣传资料中,包含多名"合作主播"的介绍和过往带货数据。王某基于对公司的信任,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商家介绍,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主播为素人且无带货能力。

承诺内容认定不清。商家合同中约定的"保底销量"附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即"保底销量受市场环境、产品竞争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不承诺绝对达成"。该免责条款的存在,使得"保底承诺"是否构成诈骗中的"虚假承诺"存在争议。

金额认定混乱。35万元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商家已实际获得直播服务(虽效果不佳)的费用,以及部分商家尚未到服务期限的预付款。将该部分金额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缺乏充分依据。

因果关系不明。部分商家在签约前已自行考察过公司,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商家系基于综合判断后自愿签约,难以证明其系因王某的介绍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不起诉辩护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观点。律师提出:

王某的主观明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工作,无法证明其明知公司运营模式涉嫌违法。

即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本案在金额认定、因果关系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问,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

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险性较低。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在王某的主观明知、涉案金额认定等方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在被羁押四个月后,终于重获自由。

案件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敢于对证据不足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和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扎实的法律论证,成功打破控方证据链,为当事人洗刷冤屈,彰显了刑事辩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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