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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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尤其是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事故时。此类拒赔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陕西某地一辆私家车在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私车营运”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策略,最终成功突破免责条款,助力当事人获赔一百零八万元。
2023年秋季,陕西某市的李某(化名)驾驶自己的小型货车为一家企业运送货物,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驾驶人王某某(化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车辆登记为非营运性质,却从事营运活动,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情形,故不予理赔。
李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平时确实偶尔帮朋友拉货,但并非专职营运,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向他明确说明这一免责条款。面对高额的赔偿诉求,李某陷入了焦虑和无助。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私车营运”是否构成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调查,发现李某的车辆虽然登记为非营运,但事故发生时拉货行为属于偶发性的有偿运输,并非长期、频繁的营运活动。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投保单上仅有李某的签名,但缺乏详细的条款解释记录。律师团队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发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逐条说明,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车辆行驶记录、拉货的运输单据、与货主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其拉货行为并非常态化营运。同时,律师还申请了司法鉴定,评估事故车辆的使用性质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在诉讼预判中,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相关判例和保险法司法解释。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免责情形。我方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且李某的拉货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保险金一百零八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提醒广大车主,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遇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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