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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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癌症治疗中,医生根据临床指南为患者制定的个体化方案,有时会早于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更新,这是现代肿瘤医学的常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用药是否合理,应由权威诊疗规范与临床判断说了算,而非保险公司对药品说明书的机械比对。泽良律所在重庆市代理的一起食管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免疫药超适应症使用”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28万元医疗费用。
案情描述
重庆的老袁,58岁,经营一家火锅店,一家人日子过得红火。2021年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4年6月,老袁感觉吞咽困难,吃干饭难以下咽,确诊食管鳞癌中期。肿瘤科医生建议先行新辅助免疫联合化疗,待肿瘤缩小后再行手术根治。方案中的帕博利珠单抗按药品说明书主要获批用于晚期一线治疗,但《中国临床肿瘤学会食管癌诊疗指南》已明确推荐其用于围手术期新辅助治疗,当地医保也将该阶段用药纳入了报销范围。老袁治疗数月后顺利手术,病理提示肿瘤明显退缩,前后自费药费28万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您使用的帕博利珠单抗在本次治疗阶段属于说明书适应症之外的使用,依据合同约定,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用药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老袁拿着医生写的治疗说明,越想越气:明明是按国家级指南治的病,医保都认账报销,保险公司却不认。同病房的病友劝他:“找律师吧,保险公司就吃这一套。”经病友群推荐,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权威指南推荐但药品说明书未及时更新的用药,是否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能否以说明书作为唯一标准限制赔付。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给付条件——衡量用药合理性的标准是通行诊疗规范,而非滞后于临床进展的药品说明书,帕博利珠单抗用于食管鳞癌新辅助治疗有《中国临床肿瘤学会食管癌诊疗指南》的明确推荐,属于循证医学支持的标准方案;2. 当地医保部门已将该阶段用药纳入报销范围,行政机关的支付认定进一步印证了用药的合理性与必要性;3. 合同并未将“说明书适应症”列为赔付前提,更未就该类限制作出任何约定,保险公司擅自以内部审核口径拒赔,缺乏合同依据;4. 从结果看,老袁用药后肿瘤明显退缩、顺利实现根治性手术,疗效客观,符合医疗险分散大额医疗风险的保障目的。5. 从患者立场看,老袁并非自行选用说明书外用药,而是遵主治医师医嘱、按医保报销流程购药治疗,普通患者无从也无须自行判断说明书与临床指南的差异,保险公司以专业信息门槛将风险转嫁给患者,有失公允。泽良律师指导老袁收集了诊疗指南相关章节、医保结算记录、主治医师书面的用药依据说明、化疗周期病历与疗效评估报告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重庆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针对“适应症”争议准备了充分的医学文献支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袁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最终向老袁支付了28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袁说:“医生说我的病有救了,保险公司却拿说明书卡我。泽良律师一句话点醒我——指南认的药、医保认的药,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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