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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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适用,是否意味着只要驾驶人无证,保险公司就可以一概不赔?免责条款是否已经明确说明并有效送达投保人?这些问题,往往成为理赔纠纷的核心。在陕西,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车险拒赔案,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介入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50万元的全额保险金。
本案中,陕西的张某甲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张某甲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面对这样的结果,张某甲的家属感到无助与不公。他们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希望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张某甲是陕西某市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常年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事短途运输。2023年,他为自己名下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投保时,张某甲通过保险代理人在线上完成了投保流程。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张某甲在完成一趟运输任务返程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护栏,张某甲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家属认为,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张某甲虽无证,但事故的发生与无证驾驶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一概拒赔。
在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指导家属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投保过程录屏等证据,发现投保流程中,免责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突出显示,投保人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确认。其次,律师指出,张某甲虽然无证驾驶,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操作不当,与无证驾驶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此外,律师还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以证明在类似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已通过网络完成投保,系统默认勾选了“已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应视为已尽到说明义务。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默认勾选并非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主动、明确的说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甲家属保险金50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甲的妻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这笔钱是我们一家未来的指望。”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印证了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必须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相关免责条款将无法对抗被保险人。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遇到拒赔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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