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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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三明代理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通过"逃逸"情节认定争议、事故责任重新划分、刑事和解与谅解等核心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当事人陈某(化名)系三明市某县货运司机,持A2驾驶证,长期从事货运工作。某日晚,陈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国道时,因对向车辆远光灯眩目,未能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陈某因恐惧未立即停车,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报警并返回现场。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拘留并逮捕。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缓刑几无适用可能。家属在侦查阶段即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把握黄金救援37天。
本案存在三大辩护空间:第一,"逃逸"情节认定争议——陈某虽未及时停车,但主动报警并返回现场,是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加重情节),还是属于"逃离现场后自动投案",存在重大辩护价值。逃逸的本质特征在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陈某主动报警返回现场,行为性质明显不同。第二,事故责任重新划分——对向车辆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双方过错程度需重新评估。第三,刑事和解与缓刑适用——若能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结合"非逃逸"认定,存在争取缓刑的法定基础。最不利情形为认定逃逸致人死亡、量刑七年以上实刑;争取空间在于逃逸情节抗辩、责任重划、赔偿谅解。
团队启动一体化协作机制,制定"证据抗辩+责任重划+矛盾化解"综合方案:
(一)"逃逸"情节精准抗辩。团队调取行车记录仪、GPS轨迹、报警记录等材料,发现陈某碰撞后因恐惧继续行驶,但主动拨打110报警并返回现场等待,全程未销毁证据、未找人顶包。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论证陈某不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逃逸本质特征,应认定为"逃离现场后自动投案",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亦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二)事故责任重新划分。团队聘请交通事故鉴定专家重新鉴定,发现对向车辆违规使用远光灯致陈某视线严重受限,行人李某夜间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团队提交《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建议将责任由"主要责任"调整为"同等责任",检察机关将该意见作为量刑酌情考量因素。
(三)刑事和解与谅解。团队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促成陈某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较大数额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请求对陈某适用缓刑。
其后,三明市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不认定"逃逸"加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当庭恢复人身自由。原预期三年以上实刑且不适用缓刑,最终实现缓刑。
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切勿因恐惧逃离现场,即使短暂离开也应尽快报警并返回。逃逸情节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与缓刑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建议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固定"非逃逸"证据、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赔偿、争取谅解。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具备交通事故鉴定资源、是否在大量办案实践中积累类案经验、能否与办案机关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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