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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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这是许多劳动者在遭遇此类不幸时最困惑的问题。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会以“交通事故责任不在工作”“已获对方赔偿”等理由拒绝认定工伤或拒付工伤待遇,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浙江湖州的王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严重车祸,用人单位以“本人负主要责任”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精准突破责任划分与赔偿竞合两大难点,最终助力王某某成功获赔九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浙江省湖州市某制造企业的一名车间操作工,在该企业已工作四年有余。2023年11月的一个清晨,王某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沿规定路线前往工厂上班。7时40分许,当王某某行至湖州市某主干道交叉口时,一辆闯红灯的轻型货车从侧面疾驰而来,王某某躲避不及,被连人带车撞飞数米,当场昏迷。路人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湖州市某医院抢救。经诊断,王某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并伴有创伤性休克。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先后经历三次手术,医疗费用高达二十余万元。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家属第一时间联系了用人单位,希望单位协助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单位人事部门却以“王某某是骑车上班,不属于工作场所内受伤”为由推诿,并暗示王某某应直接向肇事司机索赔,与公司无关。更令王某某一家气愤的是,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四个月,以“长期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停发了工资,也让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家庭雪上加霜。面对单位的冷漠与推卸,躺在病床上的王某某感到前所未有的无助——自己为工厂兢兢业业工作多年,如今因工受伤,不仅得不到单位的支持,反而被扫地出门。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的妻子在网上看到泽良律所处理过多起类似工伤案件的报道,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热线。电话中,泽良工伤律师耐心听取了案情经过,当得知王某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番话让王某某的妻子看到了希望,次日,王某某的妻子便代其与泽良律所签订了委托协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两点:其一,王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其二,王某某已从肇事方获得部分赔偿,是否还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即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能否双得。
针对争议焦点,泽良工伤律师制定了周密的维权策略。第一个关键突破点,是锁定“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核心事实。律师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确认货车司机张某甲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这直接满足了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第二个突破点,是固定“上下班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证据。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了工厂的考勤记录、王某某日常通勤路线的导航截图、事发时段的通话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均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畴。第三个突破点,是应对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恶意抗辩。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职工本人可在一年内自行申请。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在工伤认定期间恶意规避责任的行为,不影响王某某主张工伤待遇的权利。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工伤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第一时间向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步整理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同时,律师预判到单位可能会在工伤认定阶段提出异议,提前准备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事发当天王某某前往工厂的路线图,确保认定程序顺利推进。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工伤律师做了两手准备。一方面,全力推进工伤认定程序;另一方面,同步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律师在庭前会议上向单位明确释明:工伤认定一旦作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可能因违法解除合同面临双倍赔偿,诉讼成本远高于主动协商解决。
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单位代理人辩称,王某某已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获得医疗费赔偿,再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属于“双重获利”,有违公平原则。对此,泽良工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不因已获工伤赔偿而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即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体系,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仅在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上不得重复报销。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并裁决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工伤伤残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泽良工伤律师为王某某精准核算了全部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合计九十八万元。
最终,在仲裁裁决的强力支撑下,单位放弃起诉,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九十八万元赔偿款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打入了王某某的个人账户。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妻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们拿到了赔偿,更让我们相信,法律不会辜负每一个认真生活的人。”
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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