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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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等待期出险”等理由拒绝赔付,让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患者陷入困境。医疗险的核心在于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但保险公司动辄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往往令患者难以接受。在山西,一位胃癌患者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但最终在泽良律所的帮助下,成功获赔三十五万元,维护了自身权益。
这位患者是山西太原的王某某,一名普通的企业员工。2023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五十万元,保费按年缴纳。投保时,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健康告知,并未隐瞒任何既往病史。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初,王某某因胃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王某某和家人四处筹钱,进行了手术和化疗,医疗费用高达四十余万元。
出院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可能已存在胃部疾病,属于“既往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投保时明明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且从未有过胃病史,如今却因“既往症”被拒赔,这让他难以接受。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泽良律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在医疗险拒赔领域经验丰富。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待了王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迅速展开了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否成立。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认为,要突破这一难点,关键在于三点: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二,王某某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第三,王某某的胃癌是否属于“既往症”范畴。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体检报告、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并固定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既往症”条款进行充分说明的事实。同时,律师还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记录,证明其并无胃部疾病史,胃癌系投保后新发,不属于“既往症”。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既往症”条款的约定,并主张王某某未如实告知。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判例,并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思路制定了应对方案。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的胃癌属于“既往症”,且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拒赔合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胃部疾病,且其健康告知书中并未询问胃部相关病史,王某某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律师强调,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的胃癌属于“既往症”,且其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三十五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很有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果您也遭遇了医疗险拒赔,不妨像王某某一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泽良律所全国办理保险拒赔案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您提供一站式服务。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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