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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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健康告知栏轻轻一勾,是否就注定与理赔绝缘?这是许多重疾险拒赔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然而,健康告知并非无限扩大的询问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应当以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内容为限,保险公司也不能仅凭一纸拒赔通知就免除其赔付责任。在泉州,一起甲状腺癌术后遭拒赔的案件,正是围绕这一争议展开,最终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介入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六十万元的保险金。
泉州某企业的职员王某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甲状腺存在异常结节。进一步的穿刺检查后,王某某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所幸发现及时,王某某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治疗期间,王某某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过一份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向王某某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对健康告知中询问的“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囊肿等甲状腺疾病”一项,勾选了“否”。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的一次门诊记录中,曾有“甲状腺肿物待查”的诊断描述。保险公司据此主张王某某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坦言,当初投保时,自己确实不记得有过甲状腺方面的明确诊断,更不知道一次普通的门诊记录会在日后成为拒赔的理由。“那只是一次简单的检查,医生说定期复查就行,我从没想过这会是‘带病投保’。”王某某说。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这起纠纷。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投保人王某某在投保时,是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首先,律师仔细核对了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发现保险公司询问的是“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囊肿等甲状腺疾病”,而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为“甲状腺肿物待查”,并非明确的疾病诊断。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将一项尚待进一步检查的“待查”描述,等同于明确的“疾病诊断”,属于对告知义务范围的扩大解释,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负担。其次,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后的完整就诊记录,证明王某某在投保时主观上并无隐瞒的故意,其未告知并非出于恶意。最后,律师还审查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充分、明确的询问和提示,也未对王某某进行任何体检或进一步核查。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其拒赔理由,并可能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未如实告知的规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王某某的完整病历、门诊记录、投保单原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询问流程说明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指出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次模糊的“待查”记录就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赔付责任。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王某某在投保时虽未告知门诊记录中的“甲状腺肿物待查”情况,但该记录并非明确的疾病诊断,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亦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疾险保险金六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她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愿意花时间把每一个细节都弄清楚,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扰,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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