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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险既往症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等待期争议,助力获赔六十七万元

2026-08-25      341     

医疗险理赔中,最让投保人困惑的,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等待期出险」等理由拒绝赔付。明明每年按时缴纳保费,生病住院时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这样的争议在医疗险纠纷中屡见不鲜。投保人是否有权获得理赔,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为由免除责任,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黑龙江哈尔滨的王某某投保医疗险后因肺部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及「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争议,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六十七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哈尔滨市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保险责任涵盖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仅简单询问了健康状况,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详细询问。王某某自认身体健康,便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2023年5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确诊为肺部良性肿瘤,需要住院手术切除。住院期间,王某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约八十万元。出院后,他整理好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有肺部相关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且本次出险发生在等待期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不予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道,投保时销售人员并未详细询问过往就诊情况,自己也只是偶尔因感冒去社区医院开过药,从未想到会被认定为「既往症」。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自己每年按时缴纳保费,真到生病需要理赔时却被拒之门外,这笔八十万元的医疗费几乎掏空了这个普通家庭的积蓄。


走投无路之下,王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详细询问了投保经过和拒赔理由后,初步判断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不足,决定接受委托,为王某某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既往症」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以及王某某的肺部疾病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要突破这一争议,关键在于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经过细致梳理,发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也未对「既往症」「等待期」等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仅在格式合同中以普通字体印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咽炎等常见病症,与本次肺部肿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既往症」做扩大解释缺乏依据。第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身患有肺部疾病,其「带病投保」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程录音录像、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记录、历年体检报告、社区医院就诊病历等材料,用以证明投保时销售人员确实未就健康事项详细询问,且王某某此前并无肺部相关疾病就诊史。同时,律师还调取了王某某本次住院的完整病历和费用清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等待期条款系合同约定」为由抗辩,也可能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询问告知主义」的规定,确保在庭审中有力回击。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六十七万元。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不予赔付,且王某某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虽有王某某签字,但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栏系格式打印内容,销售人员未逐项询问,王某某也未被告知「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既往症」「等待期」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关于「既往症」的认定,泽良律师进一步指出,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均为上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病,与本次肺部肿瘤在病因上无直接关联,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存在的、且未治愈的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扩大解释「既往症」范围,实质上是为了逃避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王某某本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六十七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愿意耐心听我把事情讲清楚,最后帮我争取到了这笔救命钱,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果您也遇到医疗险拒赔纠纷,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与维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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