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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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往往直接决定了赔偿比例与最终获赔金额。然而,当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时,责任认定是否绝对公正?是否还有争取的空间?这是许多交通事故伤者面临的普遍困惑。
法律的核心在于公平,责任认定并非不可挑战的终局结论。在深圳,一位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的伤者王某某,就在责任认定书被判定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委托泽良律所成功突破原有认定,最终获赔六十八万元,充分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某是深圳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2023年11月的一个清晨,他如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右转的轿车未打转向灯便突然变道,王某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被撞倒在地。事故导致王某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员张某某与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理由是王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在通过路口时,存在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轻微过错。
面对这一认定,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明明是在正常直行,是对方突然变道才导致事故发生,自己仅仅因为电动车未走机动车道就被认定为同等责任,这意味着原本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将大幅缩水。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康复费用等等,巨大的经济压力让这个普通家庭不堪重负。
在朋友介绍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在详细听取案情并审阅了事故认定书后,敏锐地发现其中存在可以突破的关键点。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对方车辆违规变道这一主要原因面前,王某某的轻微过错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制定了周密的维权策略。
第一个关键突破点,在于重新审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律师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在右转时未开启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路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王某某的电动车虽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当时该路段非机动车道被多辆违停车辆占用,王某某属于被迫借道通行,其过错程度显著轻微。
第二个关键突破点,在于论证因果关系。律师指出,即便王某某存在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过错,但该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张某某违规变道,王某某的过错并未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因此,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当。
第三个关键突破点,在于证据的补强。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现场照片、周边商户的证人证言,以及行车记录仪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交警部门对责任比例的认定。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交通事故律师预判对方保险公司会坚持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主张按同等责任比例赔付。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责任认定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判例,并做好了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准备。
最终,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代理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庭审中,对方保险公司果然坚持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主张王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半责任。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则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并结合证据链,有力论证了王某某过错轻微且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的观点,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依据不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张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更愿意为我的案子全力以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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