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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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环节。伤者何时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论能否被法院采信?这些问题常常成为保险公司与伤者之间的争议焦点。若鉴定时机不当或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伤者可能面临鉴定结论不被认可、赔偿大幅缩水的困境。本案中,杭州的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鉴定时机过早”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泽良律所通过专业法律策略,成功突破鉴定时机争议,助力李某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4年初,杭州的李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转弯的轿车撞倒,导致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李某住院治疗两个月,出院后仍需长期康复。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和误工损失,李某的家属在朋友推荐下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介入后,首先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全面评估,并指导其收集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
然而,在协商赔偿阶段,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在出院后仅三个月就进行了伤残鉴定,不符合“治疗终结”的法定条件,主张鉴定结论无效,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李某感到十分无助:“明明伤还没好利索,对方却说我鉴定太早,难道要等几年才能赔吗?”
泽良律所律师仔细审查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鉴定时机的把握。虽然法律规定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但“治疗终结”并非绝对等同于伤情完全恢复,而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李某的骨折虽未完全愈合,但已出现明显功能障碍,符合鉴定条件。律师团队调取了李某的复诊记录,并咨询法医顾问,确认其伤情已进入稳定期,具备鉴定基础。
为巩固证据链,律师指导李某补充了连续三个月的复查影像和康复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在诉讼中,保险公司仍坚持原主张,但法院采纳了泽良律所的意见,认定首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九级伤残标准赔付,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后,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争取,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每一步都解释得很清楚。”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提醒广大伤者,伤残鉴定是维权的重要环节,切勿因保险公司施压而放弃合理主张。若对鉴定时机或结论有争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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