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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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本是法律给予婚姻的最后一次机会,却也成了部分人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的“窗口期”。当一方在冷静期内悄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另一方该如何维权?这不仅是法律定性之争,更是对婚姻信任的终极考验。
在厦门,一起因离婚冷静期引发的财产纠纷案,泽良婚姻家事律师通过缜密的证据链构建与法律策略运用,成功突破了对方“赠与已生效”的抗辩,为当事人追回了近百万元的财产权益。
案情还原:冷静期内的“暗度陈仓”
当事人王某某,厦门市某企业管理人员,与丈夫李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2023年初,因长期感情不和,双方协商离婚,并前往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按照法律规定,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
然而,就在冷静期的第二周,王某某偶然发现,丈夫李某将名下一笔八十余万元的存款,分多笔转账至其母亲张某甲的账户,并备注“赠与”。王某某质问李某,李某却称这是“对母亲的赡养费”,并坚称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
王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十几年的夫妻,他居然在冷静期里偷偷转移财产,这让我怎么相信法律能保护我?”
无奈之下,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在初步了解情况后,迅速介入,协助王某某固定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
争议焦点:赠与还是转移?
对方主张,李某转账给母亲张某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赠与,且款项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某无权干涉。李某还提出,双方尚未正式离婚,财产分割尚未启动,王某某无权主张分割。
王某某则认为,这笔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意图侵占。她担心,若不及时制止,后续离婚时财产分割将面临巨大损失。
核心法律争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其法律后果如何?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与法律分析,确立了三大突破点:
第一,查明财产性质。律师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工资收入记录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证明该笔存款系婚后双方工资、奖金等共同收入累积形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锁定恶意转移事实。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李某与张某甲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李某在冷静期内突击转账,且备注“赠与”具有明显的规避意图。同时,律师调查发现,张某甲并未实际接受款项的使用,而是由李某继续控制账户,进一步印证了“转移”而非“赠与”的本质。
第三,援引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律师据此提出,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王某某的财产权益,符合婚内分割的法定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保存所有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名下全部账户流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律师预判对方可能以“赠与自由”抗辩,提前准备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性论证,以及李某具有转移故意的证据。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李某转移的款项应全额返还。
办案结果
庭审中,李某坚持称转账系合法赠与,且款项已由母亲处置,无法返还。我方律师则出示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转账时间与离婚冷静期高度吻合,且款项实际仍由李某控制,所谓“赠与”实为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账至其母亲账户,且无法合理解释款项用途,结合转账时间与离婚进程的关联性,认定该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转移的八十余万元款项全额返还,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合计获得近百万元的财产权益。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王某某在判决后感慨,“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钱,更让我相信法律会保护每一个被辜负的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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