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404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漳州代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山场主在持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对采伐范围理解有误而超量砍伐,通过林木数量精准认定和生态修复,推动刑事案件撤销。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温某(化名),漳州市南靖县村民,承包山场从事生态林经营。2024年,温某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指定区域的杉木和松木。采伐过程中,因对许可证标注的四至范围理解有误,将相邻区域部分林木一并采伐。经林业勘测部门鉴定,超范围采伐的林木蓄积量初测为十余立方米。漳州市南靖县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温某刑事拘留。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释〔2023〕8号第6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积达到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本案超采蓄积量初测为十余立方米,复核后更低,均未达到二十立方米的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行为性质属违反林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有利因素:温某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超采系对范围的误解而非恶意;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积极补植复绿。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会见并固定主观认识证据:温某被刑拘后第6天接受委托并会见,确认其系按理解的"边界"作业——许可证标注的参照沟渠在实地已不清晰,温某误将沟渠外侧林木纳入采伐范围。律师将该辩解固定为笔录并收集现场照片等辅助证据。
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论证温某系初犯偶犯、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家庭需要照顾、超采蓄积量远低于二十立方米入罪标准、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推动重新勘测: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在检察院监督下重新勘测,经复测超采蓄积量较初测有所减少。律师据此提出法律意见:无论按初测还是复测数值,均未达到二十立方米的入罪标准,本案依法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追究。
推动生态修复:取保候审期间指导温某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补植复绿方案,在超采及周边区域种植大量苗木并承诺后续养护,获得林业部门书面认可。
推动依法撤案:在数量核减、未达入罪标准、生态修复完成、认罪认罚的有利条件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申请依法监督撤案并建议移送林业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理。
四、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未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刑事追诉标准为由,依法撤销刑事案件,移送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温某的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其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成果获得认可。温某未受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
五、律师建议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等于可以随意砍伐,许可证上标注的地点、范围、树种、数量、期限等均须严格遵守。建议林农:采伐前务必请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指认边界;采伐过程中安排专人监督数量;因疏忽导致超采应立即停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补植复绿;若被追诉,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数量重新认定、生态修复等路径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