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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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员工突发疾病或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直是争议的高发地带。保险公司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被保险人主体不适格”等理由拒绝赔付,让许多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还要面对漫长的理赔拉锯战。
法律的核心在于契约与诚信。雇主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目的就是为了在员工发生工伤或意外时获得保障。本案中,成都某企业员工工作期间不幸猝死,保险公司却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死者非适格被保险人”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双重抗辩,最终助力家属全额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案情还原】
当事人王某某,是成都某制造企业的车间操作工。2023年6月,其所在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一百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王某某在车间正常作业时突然倒地昏迷,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虽经全力抢救,王某某仍因心源性猝死不幸离世。
事发后,王某某的家属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责任范围;同时,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并非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其继承人无权主张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其一,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于“意外事故”,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疾病,不在承保范围内;其二,投保时企业未将王某某列为记名被保险人,因此王某某不具备被保险人资格,其家属无权索赔。
面对这样的答复,陈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人是在上班时没的,保险也是公司买的,怎么到了理赔的时候,就说什么都不赔了?”在朋友介绍下,陈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雇主责任险中,未记名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意外”和“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对保险合同条款、投保过程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确定了以下关键突破点:
一、关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的突破
律师发现,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但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猝死虽然表现为疾病发作,但其发生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且王某某在事发前并无明显病症,符合通常意义上的“意外”特征。律师主张,保险公司若以“非意外”拒赔,必须举证证明猝死完全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否则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关于“主体不适格”的突破
律师调取了投保单、保险单及缴费凭证,发现该雇主责任险系企业为全体员工统一投保,保险费按企业总人数计算,保险单虽未逐一列明员工姓名,但投保单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全体雇员”。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具有保险利益,员工即为实际被保险人。王某某作为企业员工,当然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三、证据策略
律师指导陈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用以证明王某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投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单,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及承保范围;120出车记录、医院抢救病历、死亡证明,用以还原事发经过及死亡原因。
四、诉讼预判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上纠缠,并可能申请对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文献及类案判例,论证心源性猝死在雇主责任险语境下应纳入保险责任。
在完成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拒赔理由,强调“心源性猝死是疾病,不是意外”,且王某某未记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从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利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等角度逐一反驳,指出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对保险条款的片面解读,违背了雇主责任险的投保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王某某作为企业员工,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陈某声音哽咽:“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讲清了道理,还让我相信法律是讲公平的。”
如果您也遇到了保险拒赔的困扰,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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