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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争议案: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突破责任比例认定,助力获赔二十余万元

2026-09-01      206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比例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也是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时,伤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通过一起发生在厦门的交通事故案例,为您解析责任比例争议的破解之道。


本案中,伤者王某某在厦门市某路段步行时被一辆转弯车辆撞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然而,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据此大幅压低赔偿金额。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后,通过重新梳理证据、申请复核,最终帮助王某某突破责任比例限制,成功获赔二十余万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厦门市民王某某在下班途中步行经过一处交叉路口。当时,一辆小型客车正从右侧转弯驶来,由于车速较快且未充分观察路况,车辆左前部与王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其当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腿胫腓骨骨折,并伴有软组织挫伤。经过手术治疗和数月休养,王某某的伤情虽有所好转,但经司法鉴定,其左腿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负次要责任,肇事司机张某甲负主要责任。对于这一认定,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她表示,自己当时是正常步行通过斑马线,而肇事车辆转弯时并未减速,也未打转向灯,自己根本没有反应时间。然而,由于事发突然,现场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王某某难以提供有力证据推翻认定。


面对保险公司依据责任认定提出的赔偿方案,王某某感到无助。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责任比例,她只能获得部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且赔偿金额远低于其实际损失。王某某认为,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却因责任认定问题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这让她难以接受。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待了她,并详细了解了案情。律师发现,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作为行人,其过错程度并不明显,而肇事司机张某甲在转弯时未减速、未观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律师认为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存在商榷空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制定了详细的策略。首先,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整理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材料,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十级伤残的事实。其次,律师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的公共视频,虽然未直接拍到碰撞瞬间,但捕捉到了肇事车辆在事发前的行驶轨迹,显示其转弯时速度较快,且未开启转向灯。此外,律师还走访了事发路段,发现该路口虽设有斑马线,但交通信号灯运行正常,王某某的通行行为符合交通规则。基于这些证据,律师向交警部门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指出事故认定书未充分考虑肇事司机的过错,请求重新划分责任。


同时,律师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逻辑进行了分析。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认定书,主张王某某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但律师指出,即使王某某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律师还向保险公司展示了收集到的证据,表明肇事司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付。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肇事司机张某甲辩称,王某某在通过路口时低头看手机,未注意来车,才导致事故发生。但律师出示了王某某的通话记录和手机使用记录,证明事发时她并未使用手机。同时,律师还申请了交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事故责任划分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指出根据现场痕迹和车辆制动情况,肇事车辆在转弯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证明力,但结合本案证据,王某某的过错程度较低,而肇事司机张某甲在转弯时未减速、未观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的坚持和努力,我可能真的无法获得这笔赔偿。他们不仅帮我厘清了责任,还给了我重新生活的信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不可挑战。当伤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收集证据、申请复核、提起诉讼等途径,完全有可能推翻不合理的责任划分,依法获得足额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以专业实力和负责任的态度,为每一位伤者争取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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