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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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利器”。当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而遭拒赔时,维权之路往往尤为艰难。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设置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一方面,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且须以投保人“明知”为前提,一次没有结论的临时就诊记录,不等于应告知的“病史”;另一方面,“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泽良律所在湖南省株洲市代理的一起癫痫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晕厥就诊史”为由的合同解除与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株洲的晓峰,31岁,在一家电气设备公司做工程师,平时加班多、作息不规律。2020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5万元,投保时健康问卷勾选“无癫痫、抽搐、晕厥等病史”。2025年初,晓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同事送医后确诊为癫痫。此后三个月内发作两次,脑电图提示异常放电,医生建议长期规律服药,注意避免疲劳熬夜。确诊后,晓峰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您投保前一年曾因‘突发晕厥待查’就诊,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属于故意隐瞒,我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晓峰这才想起,几年前他确实因一次低血糖似的头晕去过社区医院,当时医生量了血压、简单问了几句,没查出什么问题,病历上写了“晕厥待查”,建议观察,他转头就忘了这回事。一次没查明白的门诊,怎么就变成“故意隐瞒”了?还是公司不要保费、想赖掉理赔的借口?经同学介绍,晓峰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晕厥待查”的临时门诊记录能否等同于癫痫病史,能否认定晓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未如实告知。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三条突破路径:1. “晕厥待查”是未明确诊断的临时性记录,既非确诊疾病也非明确症状病史,晓峰投保时对自身健康状态并无“明知”的异常认知,社区门诊也未提示任何神经系统疾病的可能,其勾选“无晕厥等病史”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故意;2.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即便认为晓峰存在过失,其过失充其量是“重大过失”以下的一般疏忽,且该次门诊与多年后确诊的癫痫之间缺乏医学上的关联证据,未达“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程度,不足以触发保险人的免责抗辩;3. 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对投保前健康异常的核保追溯权已经消灭,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泽良律师指导晓峰调取了社区医院门诊病历、脑电图检查报告、单位加班记录与考勤表,并申请精神科专家出具“晕厥待查不能等同于癫痫”的医学说明,证明其投保时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与告知并无不当。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保险公司将以“门诊记录”为矛,我们则以“未确诊不等于隐瞒、超期不得解约”为盾,两条防线互为犄角。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晓峰主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最终放弃了解除合同的主张,向晓峰支付了重疾保险金45万元。拿到赔款那天,晓峰说:“一次没查出毛病的门诊,差点让保险公司把我几年保费白收走了。泽良律师说得对:没确诊的病,就不该背隐瞒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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