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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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中,“意外”与“疾病”的定性之争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保险人主张事故属于免责情形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以“无法排除其他可能”为由拒赔,本质是用猜测代替证据。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溺水身亡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无法排除自身原因、证据不足”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8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石家庄的小赵,28岁,在一家设计院工作,水性很好,是同事圈里有名的游泳健将,周末常约朋友运动。2024年夏天的一个周日,小赵与三名同事到郊外水库游泳,游到深水区时突然下沉,同伴呼喊施救不及,遗体两小时后被打捞上岸,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未发现外伤及明显疾病诱因。事发突然,全家陷入悲痛,小赵的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他生前投保的意外险保单,保额80万元,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保险人生前存在疾病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溺水的可能,无法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我司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赔付。”白发人送黑发人,赵父气得直发抖:儿子年纪轻轻、身体一向健康,每年单位体检都没查出问题,游泳淹死在水库里,保险公司却怀疑这怀疑那,一句“证据不足”就想赖掉80万。经亲友介绍,赵父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性质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法排除”作为拒赔的理由。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举证责任看,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应当就“本次溺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排除疾病或自身原因”只是主观猜测,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没有尸检异议、没有既往病史记录、没有任何医学结论支撑,依法不能作为拒赔依据;2. 从事实认定看,法医鉴定已排除外伤与明显疾病诱因,小赵系青壮年、体检健康、水性良好,其在水库游泳中突然溺水,符合意外事故“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特征,按照通常的生活经验和近因判断,应当认定为意外溺水死亡;3.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 值得强调的是,意外险的理赔调查权在保险人一方,保险公司若怀疑死因,本可通过尸检程序查明,其怠于调查的后果不应由受益人承担。5. 从保障本质看,意外险的保费测算本就包含了对溺水、坠亡等各类突发事故的风险分摊,若保险公司对死因未能最终明确的意外事故一律拒赔,意外险的大额保障功能将形同虚设,投保人倾注的保费信赖也无从安放。泽良律师指导赵父收集了法医鉴定书、同行三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单位历年体检报告、110出警记录与水库管理方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河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意外险举证责任分配上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赵父启动法律程序主张理赔。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赵父支付了80万元意外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赵父说:“保险公司一句‘查不清’就想让儿子白死。泽良律师告诉我,查不清的责任在他们——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就得按意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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