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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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在团体投保场景下尤须注意:职业类别由投保单位代为申报,员工本人往往毫不知情;保险公司的核保审查义务与提示说明义务,不因“单位投保”而免除。同时,免责条款的适用还须以该免责事由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联为前提——因设施缺陷导致的高处坠落,不能简单归因于“作业高度”。泽良律所在江苏省苏州市代理的一起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属免责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8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苏州的小叶,30岁,在电器售后公司做空调安装工,技术熟练,是家里的独子。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了意外险,保额80万元,投保时职业一栏由公司人事代为填写为“家电维修工”。2024年7月,小叶在一处高层住宅五楼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时,安全绳的挂点锈蚀突然断裂,他连人带绳从五楼坠下,当场身亡。消息传来,母亲当场昏厥,白发人送黑发人。公司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小叶“职业风险不符”和“高空作业免责”双重理由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空调外机高空安装作业,属高风险职业,与投保申报的‘家电维修工’不符;且依据合同约定,2米以上高空作业属于免责范围,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小叶的母亲不明白:儿子单位给买的保险,职业怎么填的她根本不知道,更没听儿子提过什么“高空作业免责”——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款,投保时根本没人给她儿子看过、讲过。经同乡介绍,老人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时由单位代为申报的职业信息,以及未曾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主体关系看,投保人是公司,小叶作为被保险人对职业申报内容毫不知情、从未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核保时未尽审核义务,既未要求提供岗位说明,也未就高空作业风险进行任何询问与提示,其核保不严的后果不应由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承担;2.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对其已就“高空作业免责”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投保环节并无任何逐条讲解与确认记录,保险公司无法完成举证,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3. 从因果关系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全绳挂点锈蚀断裂这一设施缺陷,属于外来、突发、非本意的意外事件,与“作业高度”本身并无必然联系,即便小叶从事的是高空作业,也不能因此否认设施缺陷这一事故近因,保险公司扩大适用“高空免责”没有事实依据。泽良律师指导收集了投保单及批单、人事考勤与派单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安全绳与挂点的检测报告、公安机关调查记录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江苏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职业类别与免责条款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叶母亲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小叶母亲支付了80万元意外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人说:“儿子从五楼掉下来,保险公司还说‘高度不够两米就不赔、超过了也不赔’,横竖都是他们说了算。泽良律师替我争了口气——条款没讲明白,就不该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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