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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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鞋厂,老金做冲床工五年。他进厂时没签过劳动合同,工资都是老板每月微信转的。2024年4月的一个下午,老金在操作冲床时,右手环指被模具压断末节,疼得他当场蹲在地上。工友把他送到医院,医生做了清创和残端修整手术,环指短了一截。住院半个月,老板垫了五千块医药费就再没露面。老金躺在病床上越想越怕:没签合同,这伤还算不算工伤?
鞋厂老板推诿:“你是兼职临时工,没签合同,跟厂里没关系”
老金出院后去找老板,老板摆摆手说:“你是兼职临时工,没签合同,跟厂里没关系,医药费我垫了五千已经够意思了,别的别找我。”老金说自己在厂里干了五年,天天打卡上班,老板却说那是“帮忙”。他翻出手机里的微信转账记录,每笔都写着“工资”,可老板咬定那是劳务费。找到泽良律师时,老金把手机递过去,问:“我天天在他们厂里干活,怎么就成了兼职了?”
穿透合同缺位,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接受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没有合同,不影响认定。律师随即指导老金收集证据:一是五年来老板每月的微信转账记录,备注均为“工资”;二是厂里的考勤打卡截图;三是工作证和工牌照片;四是老金与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派单和请假审批;五是冲床操作岗位的排班表;六是三名工友的证言;七是医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证据链把“兼职”的说法彻底戳穿。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6月,泽良律师向温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鞋厂抗辩称老金系临时工,与厂里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老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予认定工伤;其与鞋厂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环指末节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无合同不影响全额赔偿
泽良律师为老金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仲裁阶段,老板仍坚称双方是劳务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老金接受鞋厂管理、从事鞋厂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其劳动是鞋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鞋厂未依法参保,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鞋厂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余万元。老金说:“干了五年冲床,我第一次知道,原来我也是有劳动关系的工人。”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温州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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