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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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建筑工地,老刘做钢筋工六年。2024年3月的一个下午,他在绑扎钢筋时,塔吊吊运的一捆钢筋突然散开,几根钢筋劈头砸下,砸中他的右侧胸背。工友把他送到医院,诊断为右侧第4至7肋骨骨折,行保守治疗,住院半个月。出院后老刘找到项目负责人,对方满口答应申报工伤,可等了一个多月,申报的事毫无动静。老刘去问,得到的答复一次比一次含糊。
单位拖延:“申报太麻烦,先把伤养好,费用公司垫着”
老刘右侧胸背一咳嗽就钻心地疼,翻身都要人扶。他催项目负责人申报工伤,对方先说“申报流程复杂,急什么”,后来又说“费用公司先垫着,报不报都一样”。老刘不懂法,又怕得罪单位丢了饭碗,只能干等。一个月过去,30天的申报期早过了,单位依然没动静。找到泽良律师时,老刘捂着胸口坐下,问:“他们说会报,报到现在连个影子都没有,我该怎么办?”
突破单位拒不申报,劳动者可自行申请认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报,老刘完全可以自己报。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劳动合同和工资银行流水;二是工地考勤记录和工牌;三是事发当日塔吊吊运散落的现场照片;四是三名在场工友的证人证言;五是医院急诊病历和费用清单;六是与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老刘多次催促申报而对方拖延。证据齐备,申请随即启动。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5月,泽良律师以老刘名义向福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老刘受伤系其本人违规进入吊装区域所致。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老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单位逾期不申报,依法不影响老刘自行申请的权利。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单位拒不申报不减责
泽良律师为老刘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仲裁阶段,单位辩称老刘已领取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从赔偿中扣除。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经过与伤情后果,并指出单位垫付的仅是医疗费用,不能抵扣法定赔偿项目。2024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余万元。老刘说:“我以为单位不报工伤就只能干等,原来法律给了我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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