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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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尤其是在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身故后,家属往往陷入理赔无门的困境。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前存在的体检异常或就诊记录,是否必然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保险金给付责任。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若以既往症为由拒赔,须证明投保人明知且故意隐瞒,或该疾病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济南一位市民因急性心肌梗死身故,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医疗险保险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病历资料与投保流程,成功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王某某,男,济南市某企业职工,平时工作繁忙,应酬较多。2022年初,王某某在体检中发现血压偏高,但未规律服药,也未进一步住院治疗。2022年6月,王某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三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仅询问“是否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并接受治疗”,王某某勾选“否”。
2023年3月,王某某在家中突发胸痛,送医后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该份医疗险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王某某投保前已存在高血压病史,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合同。
王某某的妻子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被告知“有体检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无法赔付”。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丈夫投保时并未住院,只是体检血压偏高,怎么就成了“既往症”?但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拒赔决定,她不知该如何应对。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本案关键在于“高血压病史”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主要有两点:第一,王某某投保前体检已显示血压偏高,属于“既往症”,根据医疗险条款,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第二,投保时王某某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则认为,丈夫投保时并未确诊高血压,也没有因高血压住院或服药,保险公司仅凭一次体检记录就认定“既往症”,实在不公平。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体检血压偏高是否等同于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投保人未告知体检异常,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病历、体检报告、投保记录等材料,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明确“既往症”的合同定义与医学标准。律师发现,保险条款对“既往症”的定义为“投保前已患有的、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而王某某投保前仅有一次体检血压偏高,并未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也未接受任何治疗。根据医学标准,高血压诊断需多次测量并结合临床症状,单次体检血压偏高不能等同于“高血压病”。因此,保险公司将“血压偏高”扩大解释为“既往症”,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
关键突破点二:审查投保流程中的健康告知义务。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页面截图和操作记录,发现健康告知页面仅询问“是否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并接受治疗”,王某某勾选“否”并无不当,因其从未因高血压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未进一步询问体检异常情况,也未要求提供体检报告,说明其未充分履行询问义务,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
关键突破点三:论证保险事故与“既往症”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某身故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然高血压是心肌梗死的危险因素之一,但并非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前血压偏高与本次心肌梗死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据此免除保险责任。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王某某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门诊病历、投保页面截图、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等,并申请调取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录音,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血压问题进行特别询问。同时,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明确单次血压偏高与高血压病的区别。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并可能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证明高血压与心肌梗死之间的因果关系需结合多种因素,不能简单归因。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并提交了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认为其明知血压偏高却未告知,属于带病投保。
我方律师回应:第一,体检报告仅显示血压数值偏高,未作出高血压诊断,且王某某未接受治疗,不符合条款中“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的定义;第二,投保时健康告知未询问体检异常,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询问义务,投保人无告知义务;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血压偏高与心肌梗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免责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投保前虽有一次血压偏高记录,但未被确诊为高血压病,也未接受治疗,不属于医疗险条款约定的“既往症”。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体检异常进行询问,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血压偏高与本次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李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感慨:“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专注于全国保险拒赔案件,涵盖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多个险种,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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