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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未享受职工养老待遇受伤,历经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诉讼成功认定工伤——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案例

2026-09-16      119     

一、案情简介

广州花都商贸、仓储物流产业发达,大量仓储企业、保洁企业会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有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事装卸、搬运、保洁等岗位工作。这类超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一般不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不会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形式大多比较松散。本案当事人已经 62 周岁,经熟人介绍进入当地一家物流企业,从事仓库货物装卸搬运工作。入职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每月劳动报酬通过企业负责人个人微信转账发放,没有规范化的工资台账。当事人日常工作听从仓库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按照企业要求完成货物装卸、码放,接受企业的工作管理。
当事人在仓库搬运大件货物过程中,货物滑落砸到下肢,当事人失去平衡重重摔倒在地,当场髋部剧烈疼痛无法站立。送医之后诊断为股骨粉碎性骨折,必须开展骨科手术治疗,手术之后还要经历漫长休养周期。事故发生之后,企业仅少量垫付部分急诊医药费,后续便不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
当事人家属自行准备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审查之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为,当事人已经年满 62 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本案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当事人多方咨询,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一部分意见认为年龄已经到退休,就不能够走工伤程序,只能提起人身损害侵权民事诉讼。但人身损害诉讼规则和工伤存在巨大区别:人身损害需要划分事故过错比例,如果法院认定伤者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就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最终到手赔偿金额会出现明显缩水;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轻微操作疏忽,都不需要自行分担损失,赔偿标准更高。
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普通,受伤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还要承担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的医疗开销。如果走人损诉讼,不仅赔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还需要自行承担过错带来的损失,对于整个家庭压力巨大。当事人不愿意直接接受人身损害的维权路径,想要争取工伤待遇,但是不清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整流程,行政案件法律门槛较高,普通当事人自行应对难度极大。经过多方对比,当事人委托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代理全部行政救济程序。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在广州本地司法裁判口径下,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2. 人社行政机关单纯以当事人年龄到达退休标准,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法律适用方式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与具体条文。
  3.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当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缺少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事实用工关系以及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4. 工伤维权与人身损害侵权诉讼,二者在归责原则、赔偿项目、过错划分上存在哪些实质性差异,如何结合案件情况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5. 如果行政复议维持不予认定,后续行政一审、二审诉讼过程当中,应当如何组织法律意见与参考判例,推动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三、办案思路与代理工作

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仔细研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大量同类生效行政判决,明确广东地区处理超龄务工工伤的核心裁判逻辑:判断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劳动者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单纯看实际年龄数字。即便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只要没有领取职工养老待遇,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团队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制定 “固定完整用工受伤事实、行政复议全面提交代理意见、复议维持之后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提交本地同类判例支撑我方观点” 的代理方案。
第一,全面收集证据,固定事实用工与事故发生事实。当事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留存的微信工资转账完整记录、仓库工作群聊天记录、仓库管理人员沟通记录;收集工友书面证言以及核实身份的沟通录音;整理全部医院病历、手术记录,证明受伤时间、伤情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执行搬运工作任务过程当中受伤。
第二,提起行政复议,完整提交事实与法律代理意见。团队整理全套证据材料,撰写详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代理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当中重点引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条文,说明广东地区对于超龄务工人员的保护规则,阐明行政机关单纯以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提交广州地区多份已经生效的同类行政判决书,供复议机关参考。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团队继续代理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一审诉讼。
第三,行政一审、二审诉讼,充分开展庭审说理。一审庭审过程当中,团队向法庭完整提交全部事实证据,围绕法律条文、立法本意展开辩论,着重阐述,法条并没有将 “达到退休年龄” 直接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条件,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提交多份广州中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生效同类判例,用于辅助法庭理解本地裁判尺度。一审法院审理之后,依然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一审判决。
收到一审败诉判决之后,团队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阶段,进一步强化法律论证,对同类判例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提交二审法庭,重点论述,如果简单以年龄剥夺务工者工伤保障,会背离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务工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条文以及参考类案,采纳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人社部门原先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行政机关重新对本案作出工伤认定。
拿到二审生效判决之后,人社部门重新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续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对应的伤残等级。之后进入劳动仲裁阶段,经过仲裁调解,物流企业向当事人支付对应伤残等级的全部工伤待遇。本案适用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不需要自行承担事故过错比例,拿到完整工伤赔偿款项,赔偿款按期足额支付到位,案件实质回款结案。

五、实务启示

广州仓储、保洁、建筑劳务行业当中,大量存在超龄务工人员。很多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咨询渠道,会直接灌输 “到了退休年龄就不算工伤” 的观点,直接引导当事人走人损诉讼。但在广东省司法体系之下,是否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核心判断标尺,并非年龄数字。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依然有机会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两套维权路径,差异巨大。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就算存在轻微操作疏忽,也不会自行承担损失;人身损害侵权需要划分过错比例,伤者自身有过失就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最终到手赔偿会相应减少。遇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不要直接放弃,应当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渠道。
行政案件维权周期普遍较长,会走完复议、一审、二审多套程序,程序环节多,法律门槛高,普通当事人自行处理难度很大。行政诉讼过程当中,除了事实证据之外,同类生效判例对于法官理解本地裁判口径具备很高参考价值,办案当中应当做好类案检索工作。
风险提示: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 60 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 6 个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启动救济,一旦超过法定期限,救济途径直接关闭,再也无法推翻不予认定结论。
免责声明:本案例为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亲办脱敏案例,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案件事实以及当地裁判尺度。
关于我们: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处理大量超龄务工工伤、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疑难案件,熟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裁判实务,为当事人提供工伤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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