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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重疾险癫痫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23      39     

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遭遇也最感无力的一类争议。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如实填写了问卷,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门诊记录,主张投保时已患有某种疾病。这类纠纷的核心,并非投保人是否真的患病,而是保险公司能否证明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以及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是投保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依据: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在龙岩地区,王某某因癫痫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与既往病史的关联性展开论证,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龙岩市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收入稳定,家庭负担不轻。出于对未来健康风险的考虑,他在数年前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数十万元,每年按时缴纳保费,从未逾期。投保时,代理人拿着一份健康告知问卷逐项询问,王某某根据自身情况作了回答,问卷上关于神经系统疾病的栏目,他如实勾选了“否”。


投保后几年间,王某某的身体状况总体平稳。直到某日,他因突发意识障碍伴肢体抽搐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检查诊断为癫痫,需长期服药控制。这次住院治疗让家庭经济骤然紧张,王某某想起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便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反应却出乎他的意料。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他在投保前数年曾因一次头晕就诊,门诊病历中记载了“疑似癫痫”几个字,但当时并未确诊,也未进行系统治疗。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直接作出拒赔通知,并主张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时的情形,代理人并未就“疑似癫痫”这类未确诊的记录进行专门询问,问卷上也没有要求填写多年前的门诊疑似诊断。他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更不认可保险公司将一次未确诊的门诊记录等同于“带病投保”。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他一度不知该如何应对,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存在“疑似癫痫”的就诊记录,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项,王某某未主动告知,构成未如实告知;王某某则认为,该记录仅为门诊疑似诊断,未确诊、未治疗,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此明确询问,自己不存在隐瞒的故意。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险合同、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及历年就诊记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发现,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较为笼统,关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询问仅以“是否患有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一笔带过,并未要求投保人披露“疑似”“待排”等未确诊记录。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律师抓住询问告知主义的法律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就“疑似癫痫”这类未确诊的门诊记录进行明确询问,王某某没有主动披露的义务,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缺乏法律基础。


第二,律师对“疑似癫痫”记录的医学与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该记录形成于投保前数年,仅为门诊初步印象,既无脑电图等辅助检查支持,也无后续治疗或用药记录,远未达到临床确诊标准。将此类记录等同于“带病投保”,混淆了疑似与确诊的界限,不符合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理解。


第三,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对健康告知的具体范围、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说明,投保单上的询问内容也存在歧义。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询问范围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调取了投保前后的全部就诊记录,固定了投保前仅有单次门诊疑似诊断、无确诊及治疗事实的关键证据;同时收集了投保时的沟通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补强了投保过程的证据链。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既往症免责”,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癫痫的确诊需要严格的临床标准,单次疑似记录不构成既往症。


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展开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的就诊记录足以引起其注意,未主动告知即构成隐瞒。我方回应指出,法律并未要求投保人主动申报所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的询问问卷未涵盖未确诊记录,且其自身未就询问事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将核保责任转嫁给投保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也未能证明该疑似记录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对其拒赔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了五十八万元保险金,缓解了其后续治疗与家庭生活的经济压力。


王某某在收到理赔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把我那些自己都说不清楚的记录一条条理明白,让我知道法律是讲道理的。”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保险与法律的交叉判断,投保人单凭个人力量难以厘清。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以专业分工和实务经验,为投保人提供从证据梳理到诉讼应对的全流程服务。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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