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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工拆模坠落致九级工伤案,泽良律所突破包工头推责,助木工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6-09-16      119     

工伤赔偿中,最常见也最让人头疼的争议,莫过于“到底谁是我的老板”。建筑工地层层转包、包工头临时招人、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现金发放,一旦发生事故,用工方往往相互推诿,伤者连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都找不到。这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该找包工头还是找建筑公司?没有合同、没有社保记录,还能不能认定工伤?这些问题,几乎每一个建筑工地的伤者都会遇到。


法律上有一条明确的规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跑得了,背后的建筑公司跑不了。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正是紧扣这一规则,在工人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突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帮助一名在福建某市工地坠落受伤的木工成功获赔三十余万元。


李某,福建某市人,是一名常年辗转于各个工地的木工,手艺好、肯吃苦。2023年3月,他经同乡介绍,进入福建某市一处住宅项目工地从事模板安装与拆除工作。招他进场的是工地上的包工头王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按日计酬,工资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李某每天按王某某的指令到指定楼栋作业,工期紧张时还要加班。


2023年5月的一天下午,李某在拆除三层一处模板支撑时,脚下踩踏的临时脚手板突然断裂,整个人从三层坠落至二层平台,当场无法起身。工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腰椎爆裂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后续还需长期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王某某起初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很快便以“工程款没结”“我自己也是打工的”为由不再露面。李某家属找到建筑公司,公司却表示,李某是王某某招来的人,工资也是王某某发的,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李某躺在病床上,医疗费缺口越来越大,家里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维权却连门都找不到。


对方的主张很明确:一是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从未招用过李某,也未向其发放工资;二是李某的雇主是包工头王某某,应当由王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即便认定工伤,也应当由王某某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明明是在公司项目工地上干活受的伤,每天按公司的进度要求施工,怎么一出事就变成了“跟公司没关系”?包工头电话不接、人找不到,公司又把自己往外推,他一度觉得这笔赔偿恐怕再也拿不到了。


经工友介绍,李某家属了解到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门处理工伤纠纷,便通过公开电话联系咨询。考虑到李某行动不便,团队随即安排律师上门沟通,详细了解用工经过、工资发放方式和事故现场情况,并正式接受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只有一句话:在包工头招用、建筑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李某的工伤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锁定用工主体资格。经查询,涉案建筑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包工头王某某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公司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模板工程违法分包给王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固定“用工事实”。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工地出入证照片、工友证言、现场施工照片以及王某某在微信群中下达工作指令的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确系在该公司项目工地、按公司施工安排提供劳动。第三,厘清“违法分包”关系。律师调取了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总包与分包合同线索,确认王某某承接的模板工程来源于该公司,公司存在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事实。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特别注重两点:一是工资发放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避免公司以“不认识李某”为由脱责;二是工友证言经过逐一核实并固定为书面材料,防止事后翻证。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公司极可能采取“否认劳动关系—拖延认定—行政诉讼拖延”的三步策略,因此提前准备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与行政诉讼应对方案,确保在任一环节都不被拖住节奏。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工伤后,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庭审中,公司仍坚持“与李某无劳动关系、不应担责”的主张。我方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公司虽未直接招用李某,但其违法分包行为本身即构成承担工伤责任的法律基础,不能以“不认识”为由免除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李某在涉案项目工地从事模板作业时受伤,事实清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担责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三十余万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确保款项足额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从工地上摔下来那天起,我以为这辈子只能自认倒霉。是泽良工伤律师一趟趟跑,帮我把证据一点点凑齐,才让我相信,法律真的会替我们这些干活的人说话。”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工伤认定难、单位推责、赔偿拿不到等困境,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公开电话 0592-5973521 咨询。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纠纷,对行动不便的伤者可提供上门咨询与上门签约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收取,费用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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