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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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常见的争议,往往不是“有没有责任”,而是“伤情与事故之间到底有多大关系”。尤其在伤者本身存在基础疾病或旧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常以“参与度”为由,主张只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这让许多伤者拿到手的赔偿款大打折扣。这类争议的核心,是损伤参与度能否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成为减责事由。本案中,丽水一名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发肋骨骨折的伤者,就遭遇了保险公司以“参与度”为由压低赔偿的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六十余万元,最大程度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王某某,男,四十余岁,浙江丽水人,平时靠跑运输维持生计。某日清晨,王某某驾驶小型货车行经丽水市某路段时,与后方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车辆严重受损,其本人被卡在驾驶室内,后被消防人员救出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左侧第3至第9肋骨多发骨折,伴血气胸,需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王某某共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后续还需长期休养,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家庭收入骤然中断。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后方重型货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王某某本以为赔偿事宜可以顺利推进,但承保对方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提出了异议。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肋骨骨折与其自身骨质条件存在关联,主张按照“参与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仅同意赔付其核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面对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觉得自己正常行驶被撞,受伤住院,到头来却因为“骨头不够硬”被扣掉一大笔赔偿,实在难以接受。由于伤情尚未痊愈,行动不便,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并说明了自身情况。泽良交通团队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王某某行动困难,主动安排上门咨询与签约服务,为其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与赔偿项目。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受害人的自身体质状况或基础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保险公司主张按参与度比例赔偿,实质上混淆了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针对这一争议,泽良交通团队迅速制定了办案策略。首先,团队指导王某某完整调取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资料等关键证据,并委托专业法医顾问对伤残等级进行预评估。经评估,王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已构成伤残等级,这为后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奠定了基础。其次,团队重点研究了保险公司可能援引的“参与度”抗辩,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内相关裁判规则,明确了“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构成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律立场。最后,团队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在诉讼中申请参与度鉴定,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包括申请对伤残等级与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一并鉴定,避免案件被拆分成多个程序拖延。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交通团队代理王某某向丽水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参与度抗辩,认为王某某自身骨质条件对损害结果有影响,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泽良交通团队则明确指出,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且保险公司主张的参与度比例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应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王某某的伤情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基础疾病不属于法定减责事由,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交通团队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出事以后我一度觉得天都塌了,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趟趟上门,帮我把该拿的钱一分不少地争取回来,心里踏实多了。”
交通事故维权,专业与用心同样重要。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从责任认定分析、伤残等级评估,到赔偿项目核算、证据链构建,力求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您或家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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