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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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最常遇到的困惑是:明明自己受了伤、住了院、动了手术,保险公司却以“自身疾病参与度”“损伤参与度”为由,只愿意按一定比例赔付,甚至拒赔。这类争议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极为普遍,核心问题在于:受害人的损伤后果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能否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合法理由。
在丽水,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因事故导致腰椎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主张其自身骨质疏松对伤残结果有“参与度”,只同意按比例赔付。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后,通过病历梳理、鉴定意见分析和庭审抗辩,成功突破参与度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当事人李某,丽水市某企业职工,年近六旬。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沿丽水市某路段正常行驶,被后方一辆小型轿车追尾碰撞,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即感到腰部剧烈疼痛,无法起身。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拨打120,李某被送往丽水市某医院急诊。经检查,李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椎体成形手术,医疗费共计六万余元。出院后,李某仍长期腰痛,无法久坐久站,日常活动明显受限。经司法鉴定,李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遗留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李某本以为责任清晰、伤残明确,赔偿应该顺理成章。然而,当他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某年近六旬,自身存在骨质疏松,其伤残后果是“自身疾病与事故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求按照“参与度”进行比例赔付,只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本应获得的赔偿将被大幅削减。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平时身体硬朗,从未因骨质疏松就医,事故前完全能正常工作生活,是这次撞击直接导致骨折并手术,怎么就成了“自身疾病也有责任”?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理赔金额始终谈不拢。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待后,详细了解了事故经过、伤情及理赔情况,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参与度”抗辩是否成立。团队随即指导李某整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和鉴定意见书,并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思路展开证据准备。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保险公司主张,李某自身骨质疏松对伤残结果存在“参与度”,应按照参与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自己事故前并无任何症状,是事故直接导致骨折,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或自身疾病,能否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从三个关键点切入。第一,锁定因果关系。律师调取了李某事故前的体检记录,证明其从未因骨质疏松就诊或服药,事故前无任何腰部症状,骨折系本次事故直接暴力所致,自身体质仅是条件而非原因。第二,驳斥参与度抗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李某自身骨质疏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责事由。第三,固定伤残与事故的关联。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明确伤残等级系依据事故所致骨折及术后功能障碍评定,与自身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
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收集了三类材料:一是事故前体检报告,证明李某无腰部疾病史;二是手术记录和影像资料,证明骨折为新鲜损伤、与事故外力直接相关;三是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说明,锁定伤残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同时,律师提前预判保险公司可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参与度鉴定,准备了充分的医学文献和判例支持。
办案过程中,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代理李某向丽水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参与度抗辩,主张按70%比例赔付。律师当庭指出:骨质疏松是生理性退变,不是疾病,更不是过错;事故直接造成骨折,若无本次撞击,李某不会在此时产生伤残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身骨质疏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保险公司以参与度为由减轻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这笔钱。他们不仅帮我算清楚了每一笔赔偿,还让我明白,年纪大不是被少赔的理由。”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责任为先 全力以赴”的价值观,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从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到赔偿谈判与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规范、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如您或家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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