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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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理由之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因疏忽或对健康告知理解偏差,未完整披露既往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便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本案中,海南某地一位企业员工因罹患肝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乙肝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病史与肝癌的关联性、以及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成立等关键问题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海南某市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四十出头,家庭经济压力不小。为了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几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递来一份健康告知问卷,王某某逐项阅读后,对问卷中明确列出的问题作了回答,其中并未提及自己曾有乙肝病毒携带的情况——在他看来,这不过是多年前体检时的一次提示,既未住院也未服药,早已淡忘。
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多后,王某某因持续腹痛、乏力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肝细胞癌。这一消息对全家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王某某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如坠冰窟:拒赔。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乙肝病史,属于「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不予赔付。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并非有意隐瞒,投保时代理人也没有特别追问乙肝相关情况,而且乙肝病毒携带与后来确诊的肝癌之间究竟有多大关联,保险公司并未给出合理解释。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王某某一度不知所措。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方向。
第一,审查健康告知的具体询问范围。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关于肝脏疾病的询问表述较为笼统,并未明确指向「乙肝病毒携带」这一具体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公司对询问范围负有举证责任。王某某已就问卷明确列出的问题如实作答,对于未明确询问的事项,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第二,论证乙肝病史与肝癌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了解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发展为肝癌虽有一定关联,但并非必然,且王某某投保时肝功能指标正常,保险公司若主张「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律师通过调取投保前的体检报告,证明王某某当时的健康状况并未达到保险公司拒保或加费的标准。
第三,援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王某某投保至确诊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投保人可能存在告知瑕疵的情况下,未在两年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归于消灭。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历年体检报告、投保时代理人的沟通记录,以及确诊肝癌的完整病历资料。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带病投保」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和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告知乙肝病史构成重大过失,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主张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当庭指出: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无针对乙肝病毒携带的明确询问,保险公司以笼统的「肝脏疾病」条款要求投保人主动披露,实质上是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询问义务转嫁给投保人,不符合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本意。同时,律师强调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依法消灭,其拒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乙肝病毒携带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王某某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救了我的命,也让我们一家重新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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