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8
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或“既往症”为由拒赔,让投保人陷入无助。但法律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有明确规定,并非所有未告知事项都能成为拒赔理由。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办理全国案件。本文通过一起山东重疾险肺癌拒赔案例,解析律师如何突破“带病投保”抗辩,帮助当事人获赔79万元。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山东青岛人,45岁,企业职员。2023年3月,王某某投保某重疾险,保额80万元。投保时,业务员仅询问是否有住院史,王某某告知无住院记录,但未提及近期体检发现的肺部结节。2024年1月,王某某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当天王某某曾在医院就诊,诊断为“肺结节待查”,遂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王某某感到委屈:投保时业务员未详细询问体检异常,自己也不清楚结节与肺癌的关联。多次交涉无果后,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当天已有就诊记录,属于“明知患病”却未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拒赔。
王某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业务员未询问体检情况,且肺结节不等同于肺癌,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本案核心争议:投保当天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梳理关键点:
1. 就诊记录性质:投保当天就诊仅为“肺结节待查”,并非确诊肺癌,且无证据表明王某某当时已知晓需治疗。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只有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事项,保险公司方可解约拒赔。肺结节并非必然导致肺癌,且业务员未明确询问体检异常,不构成重大过失。
2. 询问告知主义: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仅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如实告知。业务员仅询问住院史,未询问体检异常,王某某无主动告知义务。
3. 因果关系:即使王某某未告知肺结节,但肺癌的发生与肺结节无直接必然联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证据策略: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投保时的录音、业务员证言、体检报告、就诊病历等,并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证明肺结节与肺癌的关联性较低。
诉讼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坚持“带病投保”抗辩,律师提前准备类案判例,并申请法院调取投保过程记录。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万元。
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强调王某某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属故意隐瞒。泽良律师反驳:就诊记录仅为“待查”,未确诊疾病;业务员未询问体检异常,王某某无告知义务;肺结节与肺癌无直接因果。法院采纳律师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拒赔理由不成立。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7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王某某拿到赔款后感慨:“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不知道还能怎么办。”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拒赔并非无解,关键在于厘清告知义务边界与因果关系。若遇拒赔,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