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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疗险心脏瓣膜手术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23      45     

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许多被保险人最常遇到的争议之一。投保前身体有些小毛病,投保后因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公司便称“你在投保前就有这个病,属于既往症,我们不赔”。这样的拒赔理由究竟能否成立?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既往症并非保险公司可以随意援引的“万能拒赔牌”。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若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必须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相关疾病,且该疾病与本次理赔的疾病存在直接关联,同时还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山西的李某因心脏瓣膜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


李某,山西人,从事个体经营工作,常年在外奔波,身体一直还算硬朗。考虑到年纪渐长,李某想为自己添一份医疗保障,便在2022年通过线上平台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保障范围涵盖住院医疗、特殊门诊等。投保时,李某按照健康告知的要求逐项填写,对于询问事项均如实作答,保险公司顺利承保。


2023年秋天,李某开始感觉胸闷、气短,活动后尤为明显。起初他以为是劳累所致,休息几天后症状并未缓解,反而逐渐加重。在家人的催促下,李某前往当地医院就诊。经过心脏彩超等一系列检查,医生诊断其为心脏瓣膜病变,需要尽快进行手术治疗。这个消息对李某一家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同年冬天,李某住院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住院治疗、药物维持、定期复查等费用加起来,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了六十万元。这笔费用对于李某的家庭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好在李某想起了自己投保的医疗险,于是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大失所望。保险公司以“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心脏瓣膜相关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称,李某在投保前曾因心脏不适就医,相关检查已提示瓣膜问题,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本次理赔不予支持。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愤怒:投保时自己确实不知道心脏有严重问题,保险公司问什么答什么,从未隐瞒;如今真的生了病,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门诊记录说事,这让他难以接受。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多次沟通无果,一度陷入无助。后来,李某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漏洞,决定接受委托,帮助李某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心脏相关就诊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有心脏瓣膜问题的就诊记录,属于投保前已患疾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因此不予赔付。保险公司还提出,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投保时并不清楚心脏瓣膜存在严重病变,医生当时也未给出明确诊断,只是建议观察。他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回答了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保险公司不能事后拿一份普通门诊记录来否定他的理赔权利。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第一,深入审查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条款。律师发现,保险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较为模糊,且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既往症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仔细比对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与本次疾病的关系。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发现当时的就诊记录仅描述为“心脏杂音待查”,医生并未确诊任何具体疾病,也未建议进一步治疗。而本次心脏瓣膜病变是在投保后一年多才确诊的,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待查”记录等同于“既往症”,缺乏医学和法律依据。


第三,针对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抗辩,律师指出,健康告知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投保人仅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李某在投保时已按照询问内容如实作答,对于未询问的事项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告知未经确诊的检查异常为由,主张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页面截图和投保流程记录,证明李某已如实填写;二是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证明当时并未确诊疾病;三是本次住院的完整病历、手术记录和费用清单,证明疾病发生时间和治疗必要性;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全部记录,包括拒赔通知书等。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主张李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试图证明投保前就诊记录与本次疾病之间的关联性。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从专业角度说明心脏瓣膜病变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投保前“待查”记录与本次确诊之间的区别。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和如实告知义务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已经提示心脏问题,属于既往症,且李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我方律师则指出,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待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不符合既往症的构成要件;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既往症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发生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已罹患心脏瓣膜病变,也无法证明投保前就诊记录与本次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


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地跟我解释每一步,让我心里有了底。”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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