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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重疾险癫痫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23      39     

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疾后才发现,多年前的一次门诊记录、一份体检报告,甚至一次不经意的就诊描述,都可能被保险公司拿来当作拒赔的“铁证”。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与本次确诊疾病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应当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原则,帮助一位黑龙江的重疾险被保险人在遭遇癫痫相关拒赔后,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黑龙江某市居民,从事普通职员工作。数年前,李某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健康状况,李某自述平时身体尚可,未住院、未手术,便顺利完成了投保流程。此后数年,李某按时缴纳保费,合同持续有效。


天有不测风云。某年春季,李某因突发意识障碍伴肢体抽搐被家属紧急送往当地医院就诊,经神经内科系统检查,最终确诊为癫痫。此后半年间,李某多次复诊,医生建议长期规律服药控制发作。这场突如其来的疾病不仅让李某的身体承受巨大痛苦,也使其工作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确诊后,李某想起自己曾投保重疾险,便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经核查,李某在投保前数年的门诊记录中,曾有一次因“头晕”就诊,病历中记载“不排除癫痫可能,建议随访”。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当年那次头晕就诊后,医生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也未给予特殊治疗,只是建议观察。此后多年,他从未再因此就诊,更未服用过任何抗癫痫药物。在他看来,自己根本不知道那次头晕与癫痫有关,更不可能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不知道该如何反驳,也不清楚法律是否支持自己的主张。


经朋友介绍,李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便通过电话联系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听取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随后,李某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分析。第一个关键突破点,是保险公司所依据的门诊记录本身。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前的全部就诊资料,发现该次门诊病历中,医生仅记载“头晕待查”,并未作出癫痫诊断,也未开具任何针对性药物。在法律上,仅有“不排除”的推测性表述,不能等同于确诊疾病,更不能证明李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癫痫。


第二个突破点,是因果关系与承保影响。律师指出,即使认定李某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本案中,李某投保时身体健康,无住院史、无手术史、无长期服药史,该次头晕就诊与后来确诊的癫痫之间,缺乏直接、确定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次模糊的门诊记录,就推定其必然拒保。


第三个突破点,是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事项多为概括性询问,未明确要求投保人披露“头晕待查”等非确诊性症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证明其已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询问。若询问本身不明确,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数年的全部体检报告、门诊病历及用药记录,固定了“无癫痫确诊、无相关治疗”的关键事实。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录音录像及回访记录,进一步核实业务员是否就头晕症状进行过具体询问。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既往症免责”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癫痫的诊断需结合脑电图、影像学及临床表现综合判断,单次头晕门诊不能作为确诊依据。


办案过程中,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坚持拒赔并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制定了以诉讼为主、调解为辅的策略。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如实告知”与“承保影响”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我方回应,该次就诊并未确诊癫痫,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记录与本次重疾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更未证明其若知晓该记录就一定会拒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门诊记录仅记载“头晕待查”,未明确诊断为癫痫,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患有癫痫。同时,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其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并非所有未告知事项都构成法律上的解除理由。投保人遇到拒赔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梳理病历与投保材料,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协作团队人数360+,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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