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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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作为电商之都,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因商业评价、舆论监督而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在杭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件,当事人在正常的消费者维权中被指控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律师通过精准辩护在侦查阶段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本案当事人李某系杭州某电商公司运营总监,公司主营母婴用品。某日,李某发现某竞争对手销售的同款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多名消费者在其店铺留言投诉。李某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的目的,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关于该产品质量问题的客观评价,并附上了消费者的投诉截图。后竞争对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失。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李某刑事拘留。李某坚称其发布的评价基于客观事实,并非捏造,且目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
泽良刑事律师在接受家属紧急委托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律师深知,损害商业信誉罪与正常的消费者维权、舆论监督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侦查阶段是厘清事实、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迅速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时间会见李某,详细了解其发布评价的具体经过、信息来源、核实过程、主观目的等,发现李某系基于消费者的真实投诉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发布评价,并非凭空捏造;收集消费者的投诉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证明李某发布的评价具有事实依据;梳理李某的社交媒体账号内容、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其发布评价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并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在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律师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李某主观上不具有损害商业信誉的故意,其发布评价系基于客观事实和消费者投诉,目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李某发布的评价具有事实依据,附带了消费者的投诉截图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非凭空捏造;第三,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消费者维权,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权利;第四,李某在杭州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不具有逃跑或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第五,李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查清案件全部事实。
经过泽良刑事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存在重大疑问,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某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律师继续跟进案件,协助李某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奠定了基础。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事业部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选择泽良刑事事业部,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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