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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重疾险癫痫病史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58万元

2026-09-23      39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因癫痫病史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近年来争议最为集中的类型之一。投保人往往认为,只要合同成立且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而保险公司则常以投保时未主动披露既往病史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这类纠纷的核心,往往不在于疾病本身是否严重,而在于投保环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之间如何平衡。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或者其解除权已经超过法定行使期限,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本文讲述的,正是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济宁重疾险癫痫病史拒赔案,通过精准锁定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缺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58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山东济宁人,从事个体经营。2021年3月,王某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过程中,王某某按照电子投保单的提示逐项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明确列出的问题均如实作答,问卷中并未单独问及癫痫病史或神经系统疾病。


2023年8月,王某某因突发意识丧失伴肢体抽搐被送往济宁市某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及影像学检查,确诊为脑部恶性肿瘤,并接受了紧急手术治疗。术后,王某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王某某曾在2018年因癫痫发作在门诊有过就诊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癫痫病史”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同时通知王某某解除保险合同。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问卷如实填写,问卷中根本没有问及癫痫,自己并非故意隐瞒。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某某一度陷入无助。经朋友介绍,他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他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是否存在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癫痫病史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三步走的办案策略。


第一,紧扣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未就癫痫或神经系统疾病进行单独询问,王某某对问卷中列明的问题均已如实回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第二,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在2023年9月即已获取王某某2018年的就诊记录,但直至2023年11月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其解除权依法应当消灭。


第三,针对“癫痫与脑部恶性肿瘤是否存在关联”进行专业论证。保险公司往往试图将既往病史与本次重疾建立因果关系,从而主张免责。泽良律师团队引入医学专家意见,明确癫痫病史与脑部恶性肿瘤之间并无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本次确诊的脑部恶性肿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独立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无关的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完整保存了电子投保过程的截图、健康告知问卷的原始记录,并调取了2018年的门诊病历,证明该次就诊仅为癫痫常规复查,并未涉及脑部肿瘤的任何诊断。同时,律师还协助当事人获取了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学说明,排除既往病史与本次重疾的关联性。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试图证明癫痫病史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为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保险行业关于癫痫病史核保规则的专家意见,证明即使保险公司知晓该病史,通常也仅会增加保费或作除外承保,而非直接拒保,因此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消灭”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有癫痫就诊记录,未在健康告知中主动披露,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并未询问癫痫病史,投保人仅对询问事项负有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三十日才通知解除,解除权已消灭。同时,癫痫病史与本次脑部恶性肿瘤无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中,健康告知问卷未就癫痫病史进行询问,王某某已就问卷所列事项如实作答,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于2023年9月已知晓王某某2018年的就诊记录,但直至2023年11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已超过法定三十日期限,其解除权消灭。据此,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合计58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上的道理,更让我重新相信,保险合同是算数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情形十分常见,但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解除权行使期限往往是案件的突破口。如果您在济宁或全国其他地区遇到类似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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