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43
寿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遭遇的困境之一。明明按时交了多年保费,出事之后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这样的争议究竟该如何认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近期在潍坊代理的一起寿险拒赔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九十八万元。
李某,山东潍坊人,从事个体经营。二零一八年,他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一百万元,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李某想到自己几年前体检时查出过血压偏高,但并未住院治疗,便回答“没有”。此后几年,李某按时缴纳保费,从未间断。
二零二三年初,李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家属在料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提示“血压偏高、建议复查”,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并通知解除合同。
家属王某某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她认为,丈夫投保时并非有意隐瞒,血压偏高只是体检提示,并未确诊任何疾病,更未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如今以此为由拒赔,实在有失公平。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专攻保险拒赔的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体检提示的血压偏高,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据?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三大关键突破点。第一,体检提示的“血压偏高”并非确诊疾病,且李某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询问“有没有住过院”,未就血压异常进行具体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没有住院”,不构成故意隐瞒。第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更无法证明血压偏高与急性心肌梗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免责条款的适用缺乏事实基础。第三,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已连续缴费多年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行为已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除斥期间,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围绕上述思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李某历年的体检报告、保费缴纳记录、保险代理人销售时的沟通记录,并申请调取了投保时的回访录音。同时,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就血压偏高与心肌梗死之间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代理人未就血压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发现所谓“未告知”事项,早已超过法定解除期限,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且其解除合同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期间,遂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是一份保障,更让我觉得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寿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