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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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究竟能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已久,不少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都以“一案不二赔”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让本就受伤的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事实上,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在多数地区可以并行主张,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梳理案情、锁定证据、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本案中,漳州的王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重伤,用人单位以“已获肇事方赔偿”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突破单赔抗辩,成功确认工伤并争取到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超过一百万元。
王某某是漳州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3年11月的一天傍晚,王某某像往常一样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经一个路口时,被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撞倒,当场昏迷。路人报警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包括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以及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长达数月,后续还需进行康复训练。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然而,当王某某家属找到单位,要求协助申请工伤认定时,单位却表示,王某某已经拿到了肇事方的赔偿,不能再重复享受工伤待遇,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也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家属多次沟通无果,王某某又因伤情严重无法亲自奔波,一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焦虑——后续的康复费用、因伤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难道就只能自己扛?
王某某的家属在朋友推荐下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工伤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竞合问题。单位主张的“已获赔不能再申请工伤”,在法律上并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表明,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不能重复受偿外,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并不因第三人赔偿而免除。
泽良律师迅速制定了“先确认工伤、再主张待遇”的办案策略。第一步,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及下班途中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用以证明事故经过及伤情。第二步,由于单位拒绝配合,律师直接向漳州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附上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同时,针对单位可能提出的“已获赔”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法律依据和类案检索报告,从法理和实务两个层面论证工伤待遇的独立性。
工伤认定程序启动后,单位果然提出异议,主张王某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认定工伤。人社部门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单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参与复议,再次阐述了工伤与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生效后,泽良律师随即协助王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工伤伤残八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的实施办法,律师详细核算了王某某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并向社保经办机构和单位分别主张。对于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律师积极对接,确保款项及时到账;对于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律师通过协商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促成单位一次性支付了剩余待遇。
在泽良律师的全程协助下,王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之外,另行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四十余万元,两项合计超过一百万元。赔偿款到位后,王某某的后续康复治疗有了保障,家庭经济压力也得到了极大缓解。王某某感慨地说:“出事以后,单位一直推脱,我以为只能认倒霉了。多亏泽良律师帮我理清了道理,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也让我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提醒,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两者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以“已获赔”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切莫因对方的推诿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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