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15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往往在住院治疗后申请理赔时才发现,自己多年前的体检记录、门诊病历竟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铁证”。这类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同时,对于“既往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相关疾病并接受诊疗。本案中,山西太原的李某因医疗险理赔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边界与既往症认定两大难点,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七岁,山西太原人,从事个体经营。二零二一年五月,李某通过某保险经纪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三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到期后连续续保。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列有“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囊肿、息肉、结节、肿瘤”等问题,李某均勾选“否”。
二零二三年三月,李某因反复腹痛前往太原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结肠恶性肿瘤,随后住院接受手术及化疗,累计医疗费用三十七万余元。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取其医保就诊记录后发现,李某在二零一九年曾因“结肠息肉”门诊就诊,遂以“投保前已患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二零一九年的门诊只是常规肠镜检查发现小息肉,医生当时告知无需特殊处理,定期复查即可,自己根本没把这件事和“肿瘤”联系起来。投保时健康告知那么多问题,自己也不是医学专业,根本不清楚息肉是否属于需要告知的事项。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一度想要放弃,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查出的结肠息肉是否构成医疗险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李某未告知该事项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保险公司健康告知中询问的是“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囊肿、息肉、结节、肿瘤”,但并未明确说明“息肉”的具体范围与临床意义,李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对“结肠息肉”是否属于告知范围存在合理理解偏差,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第二,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页面截图仅显示健康告知问题,但无法证明对“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从医学角度看,结肠息肉与结肠恶性肿瘤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息肉”直接等同于“既往症”,并据此拒赔,缺乏充分的医学与法律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二零一九年的门诊病历、肠镜检查报告,并申请调取投保时的完整操作轨迹。同时,律师协助李某获取了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学说明,证明其结肠恶性肿瘤并非由投保前息肉直接发展而来,且投保时息肉属于良性、无需治疗的常见情况。此外,律师还固定了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中未对“既往症”作加粗、弹窗或单独确认提示的证据,为后续诉讼打下基础。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申请调取更多就诊记录以证明其“带病投保”。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全国多地法院关于“息肉是否属于既往症”“健康告知边界”的裁判观点,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指出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解除合同已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除斥期间。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症,拒绝赔付。我方则指出:健康告知问题表述笼统,李某无医学背景,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解除权已超期。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判决其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了。他们不仅帮我把事情理清楚,还让我知道,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拿一条旧病历就拒赔。”李某在拿到赔款后这样说。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遇到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