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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险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手术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二十八万元

2026-10-01      10     

在医疗险理赔实践中,最令投保人困惑的争议之一,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投保人明明在投保时未被告知相关疾病需要治疗,也未在健康告知中刻意隐瞒,可一旦发生大额医疗支出,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体检记录或门诊病历,主张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从而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不在于疾病本身,而在于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的知情权与合理期待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罹患该疾病且该疾病与本次理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须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仅凭模糊的体检异常或非特异性指标,便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其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江苏某市的李某因腰椎间盘突出接受微创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二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四十余岁,江苏某市人,从事技术工作。考虑到医疗费用风险,李某于数年前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涵盖住院医疗、特殊门诊等责任。投保时,李某按照健康告知要求逐项填写,对于询问事项均如实作答,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连续多年扣缴保费。


李某因长期伏案工作,时有腰部不适,但从未因此住院或接受系统治疗。某日,李某腰部疼痛加剧,伴随下肢麻木,前往当地医院就诊。经影像学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李某遂住院接受微创手术,住院数日后出院,医疗费用合计三十余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并未立即赔付,而是展开调查。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投保前数年的体检记录,发现其中一份体检报告载有“腰椎轻度退行性改变”的描述,另有一次门诊病历记载“腰痛待查”。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腰椎疾病,属于医疗险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遂出具拒赔通知书,决定不予赔付。


李某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过程,自己从未隐瞒任何疾病,健康告知中也未提及腰椎问题,且投保前从未因腰椎疾病住院或手术。保险公司仅凭一份体检报告中的模糊描述,就认定属于“既往症”,让他难以接受。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李某投保前已罹患本次理赔所涉疾病,以及“既往症”条款是否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律师向李某详细解释了保险拒赔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并指导其收集投保资料、体检报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全部证据。李某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体检报告中的“腰椎轻度退行性改变”及门诊“腰痛待查”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腰椎退行性改变,且曾因腰痛就诊,说明其在投保时已患有腰椎疾病。根据医疗险条款约定,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属于“既往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李某则认为: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仅提示“轻度退行性改变”,并非明确诊断,也未建议治疗;门诊“腰痛待查”亦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投保时并无隐瞒,保险公司从未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和范围进行明确说明,如今却以此为由拒赔,显失公平。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围绕“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深入分析“既往症”条款的效力。律师发现,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较为宽泛,但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加粗、标红等显著标识,线上投保页面也无明确的弹窗提示或强制阅读环节。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既往症”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李某不应产生约束力。


第二,精准辨析“既往症”与本次疾病的因果关系。律师指出,投保前体检报告中的“腰椎轻度退行性改变”属于年龄增长常见的生理性改变,并非特定疾病诊断;门诊“腰痛待查”也未确诊任何疾病。本次李某因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接受手术,是疾病发展后的明确诊断,与投保前的模糊描述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一般性描述等同于“既往症”,扩大了免责范围,不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第三,全面组织证据,补强证据链。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全流程的电子记录、健康告知页面截图、历年缴费凭证,以证明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且保险公司正常承保。同时,律师收集了主治医生出具的病情说明,明确本次手术的必要性及与既往体检异常无直接关联。此外,律师还检索了江苏地区及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形成类案检索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作为补充抗辩,遂提前准备了投保流程演示、健康告知问卷等证据,证明李某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既往症”定义,律师从条款解释、提示说明义务、因果关系三个层面构建了严密的抗辩体系。


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江苏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主张李某投保前已存在腰椎疾病,属于“既往症”,并提交了体检报告和门诊病历作为证据。保险公司还辩称,投保时已通过线上方式展示保险条款,李某应当知晓“既往症”的含义。


我方律师回应:首先,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定义模糊,保险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也未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生效;其次,体检报告中的“腰椎轻度退行性改变”并非疾病诊断,门诊“腰痛待查”亦未确诊,保险公司将一般性描述等同于“既往症”,缺乏医学和法律依据;再次,李某投保时已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连续多年承保并扣费,现以模糊理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体检报告和门诊病历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已罹患本次理赔所涉的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疾病,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二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收到赔款后,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条款,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对普通人的保护。”


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说明保险拒赔并非不可逆转。面对保险公司以“既往症”等理由拒赔,投保人不应轻易放弃,而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每一位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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