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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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是许多企业为员工配置的基础保障,但当真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常以“非意外”“不属保险责任”等理由拒赔。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事故究竟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免责条款是否当然有效?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外伤害应具备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性。若保险公司主张免责,须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且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漳州代理一起团体意外险拒赔案,突破“非意外”抗辩与免责条款壁垒,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七十三万元。
李某是漳州市某企业的员工,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内,李某在夜间值班时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猝死”。李某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团体意外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且合同免责条款已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因此作出拒赔通知。家属多次沟通无果,感到无助。
争议焦点在于:猝死是否一律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能否仅凭“猝死”二字直接免责?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助厘清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情,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死亡证明仅记载“猝死”,但猝死是死亡方式而非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应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第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关于猝死的表述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充分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应审查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否具有外来性和突发性。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的值班记录、考勤表、同事证言,证明其死亡前工作状态正常,无既往严重疾病史;同时调取急诊病历、抢救记录,并申请法医学专家辅助分析,补强“非本意、突发”的事实。律师还就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情况向保险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投保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
预判对方可能坚持“猝死即疾病”的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医学专家意见,并制定调解与诉讼并行方案。最终,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要求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属于免责范围。我方回应:猝死仅为死亡表现形式,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疾病及因果关系,且免责条款未作显著标识和明确说明。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举证不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七十三万元。拿到判决书后,李某家属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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