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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车险私车营运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改变使用性质抗辩,助力获赔九十八万元

2026-10-01      14     

车辆使用性质与投保时不一致,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这是车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也最让车主头疼的法律争议之一。很多车主在投保时按家庭自用车缴纳保费,偶尔跑几趟网约车或帮人拉货,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为由拒赔,让当事人陷入车损人伤却求助无门的困境。


保险法并不支持保险公司动辄以“使用性质改变”为由一拒了之。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只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才可以对因此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显著增加”与“因果关系”两个要件是否成立。本案中,吉林车主王某某在投保车险后偶尔接单拉货,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私车营运”为由拒赔九十八万元,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与“事故近因”两大焦点强势诉讼,最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助力当事人获赔九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吉林省吉林市人,从事个体经营,名下有一辆小型客车,平时主要用于家庭出行和日常代步。2022年初,王某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


2022年下半年,王某某在朋友介绍下,偶尔用这辆车帮熟人拉一些日用品,收取少量运费补贴油费。他并未注册任何网约车平台,也没有改变车辆外观或加装营运标识,只是零星接单,每月不过三五次。


2022年11月的一天傍晚,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吉林市某路段时,因路面湿滑、视线不佳,与前方一辆突然减速的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本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同时导致前方货车及路边护栏损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核定,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及车上人员医疗费用合计约九十八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手机里有若干条收取小额运费的转账记录,遂以“车辆实际用于营运,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人”为由,向王某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商业车险部分的全部损失。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只是偶尔帮朋友拉点东西,收的运费连油费都不够,怎么就成了“营运车辆”?更何况事故发生时,车上并没有拉货,完全是空车行驶,事故原因也是路面湿滑和跟车距离过近,与所谓“营运”没有任何关系。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表示“只要收了运费就是营运,营运就是改变使用性质,改变使用性质就可以拒赔”。王某某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专攻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结为一句话:王某某偶尔收取运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该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登记为家庭自用,实际却多次收取运费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人有权拒赔。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发现“营运”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律师调取了王某某的转账记录、行车轨迹和通讯记录,发现其收取运费的行为极为零星,总金额不过数千元,且多发生在周末或节假日,与日常通勤路线高度重合,不符合以营运为常业的特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判断车辆是否用于营运,应综合考虑接单频率、运费金额、是否以此为业等因素,不能仅凭几笔转账就认定车辆性质发生根本改变。


第二,锁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成立。律师指出,王某某的车辆并未加装营运设备,未张贴营运标识,未注册任何平台,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路线、行驶时间与投保时相比没有实质变化。偶尔顺路捎带物品,并未使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非任何轻微变化。


第三,切断“改变使用性质”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重点强调,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车上并未装载货物,属于空车行驶,事故直接原因是路面湿滑、未保持安全距离,与是否收取运费没有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保险近因原则要求,只有拒赔事由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有效原因时,保险人才可以免责。本案中,即使存在所谓“营运”行为,也与事故的发生无关,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完整的转账记录,证明运费金额小、频次低;二是行车记录仪视频和导航轨迹,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载、行驶路线为日常路线;三是交警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原因为操作不当及路面湿滑;四是车辆照片及登记信息,证明车辆未改变外观、未加装营运设备。同时,律师还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改变使用性质”的免责条款向王某某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收取运费即营运”的行业惯例,并援引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质证意见,并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偶尔收取运费不构成营运”的生效判例,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和“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只要存在收取运费的行为,就属于营运,营运即改变使用性质,无需考虑频次和金额。我方律师则当庭出示了转账记录和行车轨迹,指出所谓“营运”行为总共不过数次,总金额仅数千元,且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载,与营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虽有偶尔收取运费的行为,但频次低、金额小,未以营运为业,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且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载,事故原因与收取运费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法院还认定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某某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损失及车上人员医疗费用共计九十八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王某某获赔九十八万元,案件圆满结案。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把我那些说不清楚的委屈,一条一条变成了法律上的道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车险拒赔、意外险拒赔、雇主险拒赔等保险纠纷,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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