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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瑕疵,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1      12     

在人身保险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援引的理由。尤其是重疾险这类长期险种,一旦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确诊疾病,保险公司常以“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那么,投保时的一时疏忽或理解偏差,是否必然导致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这需要结合告知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保险法中的询问告知原则来综合判断。


保险法确立的原则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需对询问内容承担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或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轻易以此拒赔。本案中,济南一位市民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健康告知流程与证据链,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李某,四十余岁,居住在济南市,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员。2021年初,李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有甲状腺结节,当时医生建议定期复查,并未要求立即治疗。由于结节体积较小且无明显症状,李某并未太过在意。2022年3月,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投保过程中,李某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问及的“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甲状腺疾病”等问题,李某因对结节性质认知不足,且未意识到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范畴,便选择了“否”。


2023年8月,李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经医院进一步穿刺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后,李某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要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李某投保前的体检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面对这一结果,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只是当时确实不知道甲状腺结节需要告知,而且结节与后来的癌症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她也不清楚。保险公司态度的强硬让她一度不知所措,甚至怀疑自己是否真的做错了什么。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开始寻找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多方了解,她联系到了专攻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以及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完全免除赔付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明确的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与法律分析。首先,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电子记录,包括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内容、投保页面截图以及回访录音。经仔细比对发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环节中,对于甲状腺疾病的询问表述较为笼统,并未明确列举“甲状腺结节”这一具体病症,且未对结节与癌症的关联性进行特别提示。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需证明其询问内容明确具体,且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其次,律师协助李某整理了历年体检报告,并咨询了医学专家意见。医学专家指出,甲状腺结节在成年人中检出率极高,绝大多数为良性,且从结节到癌变的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必然。本案中,李某投保前的结节描述为TI-RADS 3类,属于低风险类别,而确诊的甲状腺癌为乳头状癌,其发生与结节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在医学上难以确定。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结节为由拒赔,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


第三,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通过调取后台数据发现,李某在投保时,系统并未强制要求其阅读全部健康告知条款,且对于“甲状腺疾病”的定义没有弹窗解释或明确说明。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询问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基于以上分析,泽良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一是主张保险公司询问不明确,李某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二是主张未告知的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强调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不得以此拒赔。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申请医学鉴定或强调行业惯例,因此提前准备了多份医学文献和类似判例,以强化论证。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查出结节,属于“既往症”,且健康告知中已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李某未如实回答,构成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则回应,甲状腺结节并不等同于甲状腺疾病,且保险公司未在询问中明确“结节”一词,投保人基于普通认知选择“否”并无不当。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结节与癌症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对相关询问进行了明确说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含部分保费豁免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问题,更让我感受到了专业的力量。”


泽良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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